第九章 霸权机制的不完全衰落(第6/17页)

经过成员国间一系列的讨价还价,国际能源机构终于得以建立。美国重获在石油危机中丧失了的外交主动权和领导地位。紧急共享体系是国际能源机构早期工作的重心所在。如果产油国卡特尔对该组织实行一致有效的禁运,则该体系将使美国从中获益。但是当原油出现普遍短缺,或者因一次无效的禁运导致石油匮乏和油价上涨时(例如在1973年至1974年时的情况),该体系的有效运作将使完全依靠进口石油的国家直接受益,尤其是那些财力不足、无法哄抬油价以确保供应的国家。一旦发生不测事件,自身具有石油生产能力的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将被要求为其他遭受灾难性打击的成员的利益作出某种程度的牺牲。作为回报,贫油国不仅需接受美国的领导,而且在1976年承诺接受每桶原油7美元的“最低售价”。一旦油价惨跌,这一最低限价将保障那些投资于国内石油生产的成员国免于损失(Keohane, 1978)。

尽管国际能源机构发挥了一些有益的作用(对此笔者将于第十章详细讨论),但并未对石油贸易模式产生决定性影响。美国意图将它作为对抗欧佩克的一件利器,但是却由于其他国家的反对很快便土崩瓦解。国际能源机构对能源的勘探和开发也仅仅局限在一个很小的范围之内(Bobrow and Kudrle, 1979)。当1979年再次爆发石油冲击,尽管伊朗革命后世界石油总供给的缺口从未超过4%,而当年欧佩克产量也创造历史新高,国际能源机构仍未能阻止油价再次翻番(OECD Observer, July 1980, pp.10—11)。虽然国际能源机构也确实采取一些非正式举措,促进了对出现石油匮乏国家的原油运输,但却从未启动共享体系。正如我们将在第十章中所见,1980年9月两伊战争爆发后,这些非正式的政策协调措施对于投机活动和油价上涨也产生了一定的阻抑作用。通过国际能源机构进行的能源合作确已出现,但却远不如1956年至1957年间的霸权合作那样有效。

就其本质而言,国际能源机构的机制是一种保险性机制。换言之,它的建立并不是为了控制原油市场,而是希望通过建立内部程序来分担石油供给中断的代价,减少个别成员国的风险。风险机制的建立不仅将降低成员国应付危机的脆弱性,同时还可以防止被对方分化瓦解,各个击破,从而提高集团的整体战略地位。在霸权衰落的情况下,人们会期望类似国际能源机构这样具有紧急共享体系的保险机制的诞生。

消费国和产油国的合作机制均将第三世界石油消费国排除在外。这两大集团都试图寻求第三世界石油消费国象征性的支持,并制订了一些有限的方案(如中东产油国对穆斯林国家;委内瑞拉、墨西哥对中美洲国家)以缓解油价上涨的冲击。尽管如此,由于缺乏影响力,第三世界消费国无法使产油国在油价上作出普遍的重大让步,而国际能源机构也不愿因接纳它们而削弱自身的凝聚力。

机制变迁的比较描述

在不同的领域中,机制的变化以及新的合作模式的出现各具特色。在石油领域,旧有的规范和原则被新兴的、渴望占据支配地位的国家集团所摒弃。但是这些国家并未占据绝对优势,也无力重建涵盖整个体系的机制。由于霸权机制的崩溃,在欧佩克和国际能源机构框架内,出现了新的以“分支”模式为基础的合作形式。这一体系从总体上来看更为混乱,但在其中也出现了有限的制度化合作领域。汇率机制中定义明确的规则消失了,政策的相互协调也大不如前。但是“深嵌的自由主义”基本原则并未改变,居于统治地位的国家也未改变。而且金融合作模式的溢出效应对于处理第三世界国家债务危机发挥了作用。在贸易领域,尽管违规之事屡见不鲜,并出现了许多新的歧视性规则,但仍然有许多规则得以延续。新形式的相互调整从自动出口限制的普及,以及纺织品贸易机制的加强中得到体现。尽管这些并未导致贸易的自由化,甚至引向了反面,但依照我们的定义,仍可称之为合作。它们代表了受到国内政治、经济压力限制的国际合作。为应付保护主义的压力,它们作为“次佳”(或者第三、第四“最佳”)政策终究使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体系免于彻底崩溃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