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有限理性与自我利益的再界定(第11/13页)
结论:自我利益与学习
本书第五章和第六章的论述以理性的利己主义假设为基础,在本章中,笔者尝试对理性的利己主义假设进行放宽。我试图说明,与古典的理性利己主义者相比,国际机制对于那些具有有限理性特征的组织,对于那些试图约束其继任者的领导者,以及对于那些彼此之间具有移情情感的国家,可能具有更高的价值。深受有限理性之苦的行为者将珍视机制提供的粗略的概测规则。如果某届政府担心继任者的偏好会发生改变,它就可能会加入到机制中来,以约束未来的政府。最后,如果政府对自我利益的定义包含了移情因素,共享利益的增加将更有可能促使它去构建国际机制。但是,移情要比有限理性更为脆弱和难以捉摸,因为凡是能以移情来加以解释的行为,常常也能依利己主义理论来阐发。
本章对于理性的利己主义模型所依赖的自我利益这一假设的可靠性提出质疑。由于自我利益的概念如此具有弹性,我们必须探究这一假设的含义,而不能简单地视为理所当然。国际机制之所以改变,不是因为国家所宣称的客观利益发生了转移,或是由于权力分配的更动,亦非因为政府面临的制度化条件发生了改变,而是由于人们利益观念的改变——即由于行为者的学习所造成的。对机制进行透彻详尽的分析将显示出这一变化是如何发生的。学习,如哈斯所强调的,包含不断增长的对复杂性的评估,以及对事件之间更为精巧的因果联系的认知,而我们在制定各项政策时,应当对这些因果联系多加关注(Hass, Williams, and Babai 1977, p.324)。学习因素在哈斯看来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自我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主观的东西,“行为者之间处于变动之中的价值与利益概念,是与其已经变化了的行为相联系的,尽管它并不符合观察者所责难或强加的任何理性模式。没有一成不变的‘国家利益’,也不存在什么最优的机制”(Hass, 1983, p.57)。
虽然我很赞同哈斯的观点,承认学习的重要性,但是我仍然认为,无论是对限制的结构性分析还是对国际机制的功能性理解,都有必要将行为者的认知现象置于适宜的政治背景之下。这也正是本书对权力和制度问题加以集中论述的理由所在。的确,对国际机制的全面研究将超越“自我利益能重新定义”这一认识,但是本书并未承担起这一任务,理由很简单,那就是如果这样做,我们还需另行展开研究,其宏大艰巨之程度将丝毫不亚于本书。至此,本书的论证已经告一段落,尽管如此,笔者仍要强调的是,对哈斯提出的问题作进一步研究的重要意义。我们在考虑权力分配的限制、合作的潜在利益以及机制对于促成合作的作用之类的问题时,我们应该不断地问自己:行为者是在什么条件下学习的?学习的效果又是如何?
注 释
[1]我们对“国家是世界政治中主要行为体”这一假说进行适当的放宽,至于其意义则不在本章讨论内容之列。但是如果认为这一前提的改变将使国际机制得以产生和维持的可能性更小,则是毫无根据的。跨国组织为追求共同利益而运作,也必须考虑国际制度这一因素;或者甚至可以说,由于它们既不能利用民族主义唤起忠诚,也无法使用强力来达致目标,使得它们更有可能服从机制的规则。
[2]在哲学领域,功利主义是指一种旨在为人类道德行为提供普遍化原则的道德理论。而我所从事的是实证性研究,即对利己主义行为者的行为作出解释,因此无意去发展或批判一种道德理论。对于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二者的联系,我的同事奥金(Susan Okin)曾给我作过详尽的阐释,但在此我只是略有触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