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机制的功能理论(第11/14页)

如果世界政治中只有一个机制,或者各个机制都是互相孤立存在的,那么从理性的角度讲,利己主义的政府将不会遵守机制的各项规则。当各国政府经过估算,认为进入一个机制的机会成本高于其他可行行动的机会成本时,机制将会被它们抛弃。然而,在当代世界政治经济中,各国政府间存在多重的议题和多重的联系,因此它们无不参与到各种机制之中。[10]破坏一个机制的行为不只影响这个机制所调节和管理的议题领域的行为,而且更会影响同属一个网络中的其他机制。对一个理性的政府而言,它破坏一个机制规则的行为的纯收益,一定高于这种行动对其他国际机制产生影响的总成本。在其同伴们因为它破坏某一机制而对其行为进行报复的范围内,该政府会发现它对短视利益的追求受到了抑制。

所有这些促使遵守的激励因素取决于对报复性的关联原则的展望。正如在艾克斯罗德的模拟囚徒困境研究中所展示的,“一报还一报”的战略比惟命是从的战略更能有效地促使合作的出现。我们在前面已经看到,GATT的条款中包括报复的内容。而1944年的布雷顿森林协议提供了另一个相关的例证。在第7款中(稀缺货币条款),一个货币过剩的国家如果不愿意补充IMF已经耗尽的通货储备,它的出口将受到在IMF许可下的歧视(Hirsch, 1967, p.433)。然而,对具体违反行为的报复并不是维持国际机制的可靠途径。在实践中,GATT的报复条款仅仅运用了一次,而且这次行动还是无效的(Jackson, 1983)。个别政府认为报复的成本太高了。另外,和集体行动相似的问题也会出现:如果某一国家违反特定的规则对其他国家并无很大的影响,那么报复就不大可能非常严厉,即使该违反行为总的影响是大的。如果国际机制完全依赖于对违反者的具体报复来获得遵守的话,那么这些机制实际上是虚弱的。

一旦政府考虑到先例或者认为它们的声誉处于危险之中,即使在没有具体报复的情况下,各国政府可能仍然有动机去遵守机制中的规则和原则。虽然即使没有强加的惩罚性的东西,政府仍然害怕树立坏的先例,因为自己对规则的违反可能促使其他政府也会去违反规则。也就是说,对规则的破坏会给自己带来个体的利益,但是这种行为也会带来“公害”后果。公害对单个政府效用的影响在有些情况下可能要超过其所得的收益。

从这个意义上说,先例的力量并不是很牢靠的。不论国际法学者宣称违反规则的后果有多么严重,即使最愚蠢的利己主义者,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也会看到,恰当的比较不是在破坏规则所获得收益与这种行为对每个人造成的成本之间,而是收益与其个人付出的成本之间。集体行动问题在这里又出现了。

集体行动的困境能通过声誉的作用而得到部分的解决。与树立坏的先例引起的成本不同,因为违反规则而得到的坏的声誉的成本,会使违规者付出具体的代价。只要将来会持续出现一系列议题,只要行为者以过去遵守的先例为行动基础,对各自的行为互相监督并且漠视和贬低协议的价值,拥有良好的声誉对于利己主义者而言就是极有价值的,即便利己主义者在集体行为中的地位是如此微不足道以至于它为自身过错所付出的代价极小,情况也是如此。

在本章前面,我们对不确定性的分析说明了声誉对那些即使不重视个人荣誉和自尊的政府来说,都具有非同寻常的重要意义。在不确定性和非集中化的条件下,政府决定和谁、以何种条件达成协议,很大部分取决于它们对参与者信守诺言的意愿和能力的预计。良好的声誉使得政府易于加入可从中受益的国际机制;而那些声誉不佳者则要付出难以达成协议的代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