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机制的功能理论(第12/14页)

在世界政治中,声誉的重要性作为一种激励因素,以促使行为者按照行为标准行事,这一点与无国家社会中的实践极为有趣地相似。在没有中央权威的原始社会中,发展出了一种被人类学家称为“由规则和标准所确定的合适的行动”(Colson, 1974, p.52)。和国际机制一样,这些规则通过减少模糊性的东西,从而有助于限制利益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提供信息,表明何种行为类型是具有合法性的。在这类社会中,对违反社会规范和规则的主要惩罚是个人声誉损害的代价问题:“这类社会中犯有公共罪行的人经常就被视为是坏人。”(Colson, 1974, p.53)世界政治中也一样,大众关注的焦点不是行为者在过去的所作所为,而是其在将来可能做什么。也就是说,原始社会中的社会控制体系和国际关系一样,是“向前看”的。这种社会控制依赖于一小群行为者之间紧密而又持续不断的互动,而它们彼此之间的频繁互动,并不是由共同政府强加的正式法律体系来管束的。

即使当自身短视利益提醒自己不要去执行国际机制时,利己的政府出于对声誉的考虑,并且因为害怕报复以及形成坏的先例,它们仍然会遵守国际机制的规则和原则。正如我们在这一部分所看到的,它们可以严格地按照成本和收益的估算原则去行事;每次当它们有破坏国际机制条款的冲动时,它们会考虑这么做对自己声誉的影响,以及遭受报复的可能性和破坏规则可能对整个系统所产生的影响,从而计算这么做所获得的收益是否高于付出的代价。在这种成本—收益分析的影响下,它们常常决定去适应各种规则。理性的利己主义原则使各国政府不仅可以达成协议,而且还能使它们履行协议,哪怕协议可能根本不起什么作用。

结论

本章使用了理性选择理论和制度的功能理论,以帮助我们理解国际机制的创设、维持及其演变问题。我的分析假设政府对其面对的每一个问题都认真地估算自己的利益,它们不会考虑公共利益或者公意,当然也没有任何理想主义的成分。我试图指出,即使在现实主义和博弈论的有限假设基础上,作出纷争是不可避免而合作是不可能的结论都是不合逻辑的。利己的政府能够在共享利益的基础上,理性地去建立国际机制。政府会遵守机制中的规则,即使这样做可能不符合它们的短视利益。在多事的世界中,这种明显的自我抑制恰恰反映了理性的利己主义。

由于构造国际机制的困难,尽可能地调整现有机制,而不是推倒重来,才是真正理性的行为。因此,机制倾向于不断的演化而不是终结。总体上看,赞同机制原则和规则的各国政府会竭力维持机制,即使这样做需要牺牲短视的自身利益。

国际机制所执行的功能是有价值的,它们降低合法交易的成本,增加非法交易的代价,减少行为的不确定性。国际机制并不否定讨价还价,相反,它们认可那些为某些目标而进行的讨价还价行为。它们最重要的功能在于推进政府之间的谈判,以达成互相有益的协议。机制还通过对各个议题的联系以及自身同这些议题的联系,影响遵守所必需的激励因素,这是因为在某一问题上的行为必然会影响其他人在其他问题上的行为。

政府决定加入机制,部分是在罗尔斯讨论社会契约问题时使用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背后作出的(Rawls, 1971; Sandel, 1982)。当然,各国政府比罗尔斯所谓的处于“无知之幕”阴影背后的个人,对协议条款可能给它们带来的好处知道得更多,但毫无疑问,它们与这个阴影背后的个人一样,也不能完全精确地预测未来。国际机制会受到未来许多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世界权力关系的变动,新的相互依赖模式可能导致利益的变化,新成员的加入引起国际机制成员的变动等。接受国际机制原则和规则的各国政府承担着未来的义务,而这种成本是它们现在所不能准确估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