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理性选择与功能的解释(第9/11页)

功能的解释与市场失灵理论

利用理性选择途径研究行为问题,将把我们的注意力首先转到行为者面临的激励因素上。在我们对理性进行假设时,当我们问为什么一个行为者会以一种特定方式行为时,就等于在问,这个行为者面临的激励因素是什么?也就是说,这个行为者各种可能行动的机会成本是什么?[3]

机会成本是由行为者的特征和环境的特性决定的。在理性选择分析的框架下,制度影响着选择的背景以及各种可能行动的机会成本。因此,在利用理性选择去分析制度问题时,我们立刻会走向一种功能的论述途径上。根据这种分析框架,“如果理性的人创设和维持制度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或者获得社会目标的话,制度就是具有功能作用的”(Simon, 1978, p.3)。就像西蒙所论述的,经济的推理过程可以很容易地用功能分析的语言来说明,反之亦然。

一般来说,功能的解释可以从造成影响的意义上对原因进行说明,也就是说,“被解释事物的特征是由其对所要解释事物的影响来决定的”(Cohen, 1978, p.278)。例如,投资是通过利润来解释的,就如人们作“石油钻探利润的增加是导致对石油工业投资增加”这样的陈述一样。当然,从短暂的意义上讲,投资是利润的原因,因为利润是源于成功的投资行为的。但是在这种功能解释框架下,因果路径是被颠倒过来的:效果解释原因。而在我们的例子中,这种效果和原因之间的联系是通过理性的假设来规定的,就是说,是预期的利润导致了投资。

社会理论中的功能解释,以及本章所发展出来的关于国际机制的功能解释,一般来说在本质上是“发生于其后者必然是其结果”的推理逻辑。我们观察到这些国际机制,因此我们就把它们的存在视为理所当然的。理性选择理论在分析社会制度问题时,假设制度可以通过考察那些创造和维持制度的行为者所面临的激励因素而得到解释。制度所以存在,是因为它们本应该有理由被期望去增加其创造者的福利的。

虽然如此,像这样的功能解释在运用过程中必须谨慎对待。即使那些制度所扮演的功能存在着问题,它们也可能因为不同的原因而出现。例如,私人产权有助于个体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协调它们的行为,这个事实并不否定马克思和卢梭所阐述的观点,即私人产权是由人们发明出来用于剥削他人而不是用于与他人进行合作用的(Heymann, 1973, p.872)。进一步说,功能的阐述既没有说明既有的国际制度不得不出现的原因,也没有说明那些效率本可能很差的国际制度未能出现的原因。这个观点不能使人信服的一个关键理由,是因为其论述没有考虑那些用作假设的各种可选择的制度是否可能会起到很好的作用。我们从集体行动理论中已经看到,那些将给许多个体带来收益的有价值的制度,并不必然就是能够被创设起来的。因此从逻辑上讲,这是完全可能的,即比现存制度要优越的那些制度,本可以在不同的状态下演化。因此,功能的论证并没有确立这样的看法,认为既有的制度是独一无二的,非常适应维持这些制度的那些行为者的利益。就如西蒙说明的:“这类论证可能说明一个扮演显要功能的特定模式的充足性理由,但是它不能说明必要性理由,即不能说明满足同样需求的行为模式在功能上是相等的,并且是无可替代的。”(Simon, 1978, p.4)

幸运的是,功能分析为了作因果关系论证,并没有牵强地去判定一系列既有的制度是独一无二的、能够很好适应环境的。例如,有限责任公司是被发明用来促进大规模经济项目的,在阐述这种制度时,我们并不需要说明这是惟一有用的制度。但是功能的论证要能做到自圆其说,一定要提供很好的理由,让人相信一个制度所扮演的功能与它的存在之间的因果联系。从这个角度讲,潜伏在功能解释背后最大的危险,是一种后此推理的谬误,就是制度可能被解释成为它们是因为原本一定能够扮演的功能作用而兴起的,而这些制度实际上可能只是因为很偶然的原因才出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