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理性选择与功能的解释(第7/11页)
就如我们在第四章所指出的,这种合作不涉及任何形式的谈判和协商,因为相互的调整可能在博弈者不进行直接沟通的情况下发生。然而在本书中,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通过谈判而达到的协调上。这种谈判通常不仅仅发生在一个谈判的事件中,也在连续的事件和时间中进行。国际货币、贸易和能源安排问题上的谈判一直在进行着,预计在未来也会无限期地进行。更进一步讲,许多紧密联系的谈判同时进行的事实,增加了博弈中“多次博弈”而不是“一次博弈”的特征。一般来说,与囚徒困境中的博弈者不一样,在世界政治中,各国政府可以改变合作的决定,如果它们发现它们的伙伴违背它们之间的协议的话。这种可能性产生的作用与博弈的重复进行所产生的效果是一样的,因为它减少了进行背叛的激励因素。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以简单的囚徒困境博弈将国际谈判模式化——我们将在后面看到这样做需要一些可能受到质疑的简化假设——一次博弈的悲观结论也并不一定会在这种国际谈判中发生(Wagner, 1983)。
集体行动理论同样能够解释合作问题。奥尔森从他的分析中得出的结论是,试图提供集体(公共)物品的大集团是很难达到这个目标的,因为集团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存在一种激励因素,不愿承担这类物品的供应责任。但是奥尔森论证说,小集团可能具有特殊的利益,它们可能愿意提供这类物品,或者因为单方面这样去做符合一个行为者的利益,或者因为一群小数量的个体,它们能够相互监管彼此的行为,互相在战略上作出反应,从而能够去提供这类物品。后一种状况与重复囚徒困境博弈状况是类似的:当决定供应这类物品不只是一次而是一段时间内多次进行的时候,这可能有利于合作,因为不这样的话,其同伴可能采取背叛行为从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在涉及集体物品以及囚徒困境的状态中,战略的互动过程是能够培育合作的。
当代的国际关系为诸多集体行动的困境所困扰,但是这些困境很少是因为小数量的国家卷入而引起的。在全球谈判中,国家的数目不会超过150个,而且其中大多数并不占据重要的地位。在发达工业化国家中间,谈判很少依靠超出一些关键国家参与的范围。例如,制度化的经济高峰会议只涉及7个国家的首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包括一切发达工业化国家的组织)只有24个成员,它们各具有不等的规模和影响。发达工业化国家之间的国际政治和经济谈判只有很少数量的政府介入进来,它们处于高度互动的状态,彼此谨慎地监控着对方的行为,这种关系中并没有很多的行为者,以致一个人的贡献对其他人的贡献倾向不产生重要的影响。即使没有霸主的存在,小数目的强有力的行为者也可能一起完成这个任务。就像我们在第三章看到的,在奥尔森的理论中,并没有排除在少数行为者中间出现的寡头共谋现象,其中每一个行为者都对其他行为者的行为进行相互的监管并作出反应,从而使合作成为可能。
奥尔森还认为,那些建立在分散成员基础上的特定大集团,要能成功地供应公共物品,取决于它们供应作为集团副产品的私人物品。例如,农民加入农场局,可能不仅仅只是负担为获得政府帮助而进行游说的集体物品,它们可能因此而获得廉价的保险,或者加入到一个农场合作体系中去。因此,集体行动的逻辑将导致组织试图将它们所追求的物品进行私有化的倾向。
国际机制经常扮演着同样的作用(Oye, 1983b)。斯耐德尔(Snidal, 1979)已经指出,国际机制提供的收益很少符合经典公共物品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排他的不可能性和供应的相联性(新的消费者对这种物品的额外消费不影响其他人对同样物品的消费)。例如,只有国际能源机构的成员才有权利在紧急共享机制下获得石油,虽然如果国际能源机构成功地制止另外一个生产商的禁运,并阻止世界石油价格的飙升,其他消费者也可能获益。另外,尽管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也能够从该组织稳定汇率或者避免债务崩溃的搭便车行动中得到好处,但是只有该组织的成员才能够从这个基金中借贷。集中体现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的贸易机制也是按照这样的方式建立起来的,拒绝接受GATT规则的国家将不能获得这个机制所提供的收益,即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收益。因此集体物品理论在解释合作必须采取的形式,以及如何避免集体行动困境问题上,与其对纷争问题的解释是具有一样的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