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理性选择与功能的解释(第4/11页)

因此,理性选择模型具有很多的优点,但是不能把它们机械地运用到世界政治中。其假设很容易被人们曲解为是与真实世界相抵触的。从其假设与真实世界相抵触这一点上说,它们的结论将不是令人信服的,甚至具有很强的误导性的。对这种模型有三个重要的可能的曲解值得我们注意。首先,我们可能太容易地去假设,行为者的决定具有一定的自愿意义,因此会冒忽视行为者之间权力不平等性的风险。其次,是将利己主义的假设等同于关于个人在社会中地位的个人主义假设(atomistic assumption)。最后,理性可能会与利己主义混淆起来。所有这三个可能的曲解,使我们需要非常谨慎地将理性选择理论运用到世界政治研究中。

选择和限制

利用理性选择理论研究国际合作,意味着政府以及其他行为者关于是否进行合作的相关决策,被认为似乎是自愿的一样。但是在一个可以使用军事和经济强制手段的世界中,自愿行动的含义从乐观的意义上看似乎也是成问题的。任何对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关于“自愿的”协议所作的有争议的阐述进行过思考的人,都会意识到将唯意志论分析运用到政治学研究中所产生的诡辩的危险。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中,达成的免于恐惧的契约是具有强制性的,实际上,“甚至在一个国家中,如果我被迫允诺付与赎金而从强盗那里赎身出来,在民法没有为我解约之前,我就必须付与”(Hobbes, 1651/1958,第14章,p.117)。因此在自然状态中(霍布斯断定是一种人人相互拥有主权的状态),既然我已经理性地作出选择,去保持诺言,我就受到在强迫状态下作出的诺言的束缚。

这种怪论,也就是在受到严格限制的选择下所产生的道德和政治上的义务,并不是实证分析的理性选择理论所固有的。但是如果我们不注意的话,理性选择理论对选择而不是事先存在的限制的重视,是很容易使人误入歧途的。我们可能会想,既然我们的分析方式是唯意志论的,那么分析的过程肯定也是唯意志论的。在分析国际合作的过程中,我对这个问题的态度是,要区别国际机制形成过程中的两个层面:强加的限制因素和决策。像地理之类的环境因素,以及强有力的行为者,都会施加限制因素;机制可能多多少少也是强加的,也就是说,决定加入机制可能多多少少受到强有力的行为者的限制(Young, 1983)。

从正式的意义上讲,我们可以在霍布斯的意义上把机制视为被自愿创立和维持的:各个独立的个体有能力拒绝加入进去。但是如果这些行为者是弱小的,总是在担心受侵略或者经济崩溃的情况下行动,那么大部分人就不会认为它们接受这些机制是完全自愿的行为。在这种状态下,我们在考察它们的选择之前,应该首先强调强加于它们之上的那些不平等的限制因素。更一般地讲,我们需要意识到任何谈判而得的协议都会受到各种行为者面临的不同机会成本选择的影响,也就是说“谁更需要与其他人订立协议”(Harsanyi, 1962/1971; Hirschman, 1945/1980)。世界政治中权力和依附的关系,将因此是决定国际机制特征的最重要因素。行为者的选择将会受到这样的限制,那些最强大的行为者的偏好将具有最大的影响力。因此,在将理性选择理论运用到国际机制的形成和维持的分析中时,我们不得不对协议产生的结构背景给予持续的注意。自愿的选择并不意味着环境是平等的,在解释结果时,事先存在的限制因素也许比选择过程本身更加重要。

如果我们在分析中时时注意关于选择的事先限制因素,我们就能以比较成熟的方式来使用理性选择分析,即不会认为各个行为者在权力上是平等的,也不会认为它们的行动是完全自愿的,不受限制的。我们可以利用理性选择分析去理解那种决定构造国际机制的行为,而在脑海中时时注意,这个构造过程的一个关键部分——一种涉及不同行为主体所面临的不同机会成本的权力关系背景的建立——必须分开来进行考虑。实际上,如果以一种比较成熟的方式使用理性选择理论,理性选择分析应该使我们注意到限制的因素,因为选择必须是在权力以及价值的背景下作出的。一种限制—选择的分析途径使我们注意到这样的问题,即为什么不具有优势的行为者会加入到国际机制中去,即使它们因此可能比其他行为者获得更少的收益。这个问题被那种简单地把某种机制视为具有强加力量的论述忽视了。我们需要理解弱势行为者以及强大的行为者作选择这个问题,即使它们是在一个更严格的限制条件下作出选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