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制度的价值与多变的代价(第9/9页)

声誉是重要的,但它可能并不会为其他国家评估一国承诺的价值提供充足的基础。如我们在第五章和第六章所看到的,外交家必须考虑“质量的不确定性”问题,他们非常像旧车的购买者,也就是说,他们需要了解其未来伙伴能力和真实意图方面的信息:他们要收集到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其合作伙伴有良好的意图和足以完成计划的能力,并且他们所掌握的信息比起他们的伙伴来说不会更差。不可否认,有些政府,如美国,其官僚机构间的斗争是公开进行的,而它的立法机构经常否定行政部门的行动,这种国内政治现实可能为其带来不可靠的名声,而其领导者可能被国外视为不具备执行协议的能力。不过,正如在第六章中所指出的,这涉及到问题的另一个方面。那些向外部封锁决策过程的政府,实际上限制了事关它们真实偏好或其未来行动方面的信息流动,这样一来,此类政府比起那些组织并非严密的政府,将更难提供关于其意图和行动的高质量信息,因而就更难与其他政府达成双边互利的协定。

这些看法表明,政府应该努力将行动的可靠性与向它们的伙伴提供高质量的信息结合起来。国际机制通过提供建立评估国家行为标准的规则,以及推动政府间的接触,提供不但涉及政策而且包括其意图和价值观的信息,从而有助于促进行动的可靠性和信息的确定性。从可靠性行动中获得的良好声誉的价值,以及通过向其他国家提供高质量信息而得来收益,对传统现实主义的一些看法提出了挑战。传统现实主义认为,各个自主的按等级制原则组织起来的国家应该充分保留政策的多重选择性,并应将自己的决策过程向外界封闭起来。试图使自己的政策变化不受外界约束,这是要付出代价的;如果决意为之,只会使一个政府成为其他政府眼里令人讨厌的伙伴。应该承认的是,通过隐瞒政策选择和“使其他国家不断猜疑”,的确可以获得暂时的收益,但那样的政策会损害一国在未来与他人达成有益协定的能力。自己行动诡秘以让人不可预测,不但使伙伴不安,也削弱了自己作出可靠承诺的能力。当重大的共同利益能通过协议来实现时,忠实履行协议的名声所具有的价值,就超过了始终接受国际规则的约束而付出的代价。追寻自我利益并不需要最大限度地获得行动自由,相反,明智而富有远见的领导者明白,要达到他们的目标,无不依赖于他们对制度的承诺,而正是这些制度,才使得合作成为可能。


注 释

[1]不过,赫希曼也指出,“出口”的有效性也会减少使用“发言权”的动机,也就是说,减少采取政治行动的动机,所以,它也可能是一种抵消性因素。

[2]我之所以说“虽然这些制度所依赖的原则有缺陷,但它们还是可以有条件地接受的”,是受到我的同事奥金(Okin, 1984)一篇论述美国天主教主教致其信徒的一封关于核战争信件的论文的影响。主教们认为遏制虽然邪恶,却是有条件地可接受的,因为它比其他政治上切实可行的选择更好;但是他们持这种看法的前提是,以此行事的人必须同时致力于寻找更好的手段来处理他们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