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制度的价值与多变的代价(第7/9页)
附带提一下贸易保护主义者对自由国际机制的批评。为了避免人们认为保护主义会导致纷争与冲突这样的不同意见,保护主义的支持者提到了第九章中的一个结论,即合作会服务于狭隘的目的。这样的话,一种合作的保护主义政策从语义上说就不是矛盾的。的确,70年代和80年代初期发达国家间实施的一些相互政策调整,如对自动出口限制的增加和接受,目的就是出于政治上的需要,保护民众免受调整带来的冲击。因此,不带自由主义色彩的合作努力,可能有利于那些受害于开放世界经济体系的人,而发达工业化国家内面临强有力外部竞争的工业劳动者也会因此而获利,因为他们中的许多人都从事相对低工资的工作,比如制鞋和纺织业。基于对他们福利的关心,有人试图为保护主义的合作模式提出一种道德上的理由。
虽然这种说辞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即使我们仅仅考虑这种政策在发达国家推行所产生的效果,我们也很难为这种政策提供足够的辩护。不管保护主义是不是合作性的,它都将导致经济的无效率,因而也导致整体的经济损失。此外,保护主义所带来利益的分配总是有利于发达工业化国家中组织完善且政治上强大的集团。在这种情况下,实行保护主义政策所带来的大部分利益就会流向工业界,如美国的汽车和钢铁工业,其工人就会获得相对较高的工资。如果我们从世界范围内来考虑,就更难支持这种说法了,因为与对底特律和杜塞尔多夫实施保护而获得更多工作机会相对应的是,在墨西哥城和汉城,更多的穷人失去了工作。
评估机制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
我们就机制所做评估工作的最后一个领域是关于不发达国家的情况:如果我们在世界范围内,而不是仅仅在发达国家内考察国际机制的影响,我们如何在普世主义的基础上评估国际机制的影响呢?按照普世主义道德论的标准,当考虑到机制给贫穷国家带来的影响时,当前国际经济机制的原则在道德上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这些原则经不起一种平等主义的功利论的检验,因为显然,从对贫穷国家进行资源再分配的人类福利角度讲,这样做的收益肯定大于其成本的(Russett, 1978);它们也同样经不起差别原则的检验,因为对当前机制中的任何原则加以改变,都可能为贫穷和弱势群体带来更多的利益。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自由化原则,对发达工业化国家的帮助是否比不发达国家更大,这一点仍未定论,但毫无疑问的是,同时对这样两种机制作改变,以将更多的资源分配到贫穷国家和世界上那些因为开放经济而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中去,不论是基于功利主义还是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这从道德上说都是可取的。如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帮助债务国的穷人;如果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对发展中国家制成品的出口有更慷慨的态度——只要这样做能对就业和收入分配产生积极的效果;如果国际能源机构能制定和执行援助计划,来资助第三世界国家中处于生存边缘的人民对石油的利用,这些机制的道德境况肯定会有所提高。
所以,认为目前合作模式所赖以存在的原则对第三世界穷人的利益缺少足够的关怀,的确不是没有道理的。但是这样说并不意味着当前世界中没有足够的合作,而是指那些以富人利益为取向的合作在道德上是有疑问的。当前的货币、贸易以及石油机制促进发达工业化国家相互合作,为它们的利益服务;当然,它们的确也为穷国创造利益,但比起改变对大规模基本人权进行侵犯的基本状况而需要我们去做的工作来说,还显得太少,对人权的侵犯是在一些国家的人民由于饥饿而死亡,或是由于缺乏清洁的饮用水、足够的卫生保健以及合适的居所而经常处于悲惨的状况时发生的。富人与穷人——无论是国家内部还是国家之间的——更多的相互理解不仅仅是必要的,而且更慷慨地与贫穷国家的人民分享利益,不但是欧洲、日本以及北美地区,同样也是其他富裕国家人民的道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