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制度的价值与多变的代价(第3/9页)
信息和制度的重要性并不限于发达工业化国家间的政治经济关系中,虽然对这个问题的强调是本书论述的重心所在。在世界政治中,不论什么国家,只要彼此之间存在共同或互补的利益,而这些利益只能通过相互协议才能实现,那么这种情况就与本书阐述的理论相关。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这种关系中经常也有冲突性的因素,就如囚徒困境一样,大多数情形实际上都是将冲突的利益与互补的利益融合在一起的“混合型博弈”(Schelling, 1960/1980)。所以,在信任成为关键变量的超级大国之间,以及在监督和核查成为各方关注焦点的军控谈判中间建立信息充分的制度,与管理发达工业化国家间的政治经济关系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当然,在涉及到安全问题时,制度建设可能会困难一些,但要在该领域实现合作,制度建设同样不可或缺。
合作的道德价值
本书第一章提到了合作和机制的道德评价问题。那么,我们讨论的合作模式的道德价值何在呢?根据一种可辩护的道德理论可以证明它们的合理性吗?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我们对道德判断标准进行仔细的评估。
有两种对立的学说,其中任何一个都可以作为我们进行评估的基础。我们可以以“国家道德”为基础,或者从“普世主义”的观点出发。国家道德学说认为“国家而非个人是国际道德的主题”。该观点的主要特征是对国家自主权以及对缺乏普遍正义原则的强调:“国家间经济关系的结构和行为是不存在道德规则的。”(Beitz, 1979b, pp.65—66; Walzer, 1977; Nye, 1983)相反,普世主义的观点否认国家边界所具有的深刻道德含义,认为:“将国家内部事务排除在外部道德审查之外是没有理由的,一些国家的成员对其他地方的人担负正义的义务是可能的。”(Beitz, 1979b, p.182;也见Beitz, 1979a)
根据国家道德论,国家间真正自愿的合作是很容易得到说明的。该学说立场的首要价值是强调国家的自主权。因为国际机制是在没有强制实施规则的情况下帮助国家通过合作追寻它们的利益的,所以国家道德论的拥护者就会获得有利于他们的一个强有力假定。惟一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是,一项既定的机制的确是建立在自愿协议的基础上的,并且是通过自愿遵守来维持的。不过,正如我们在第五章关于霍布斯对“利维坦”的论述中看到的,我们很难将非自愿的政治行动与自愿的行动明确区分开来。如果我是在枪口下决定向强盗交出我的钱,或是向政府效忠,这能被认为是“自愿”吗?要用国家道德论来说明我们的问题,我们需要设立一个限制性的门槛,在此之上来确定哪些行动是自愿的或是自主的。一旦发现在一个既定的合作关系中限制的水平下降到这个门槛以下,我们就能认定合作在没有损害国家自主权的情况下促进了国家的目标。
我相信从整体上说,国家道德论的提倡者会认为本书讨论的国际机制在道德上是有理由的。的确,不同的国家在决定是否加入或留在机制中时面临着不同的限制,或是机会成本,所以完全的平等并不存在。但是,平等并非是国家道德论的所求,因为该学说是建立在对世界政治中广泛不平等的明确认识基础上的。无论如何,大多数国际机制对弱国的自主权的限制,比起其他政治上切实可行的选择方案来说似乎来得更少,因为后者往往是建立在实力基础而非普遍规则基础上的双边讨价还价的结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可能是个例外,因为在它与债务国的交往中,它对这些国家的自主权制定了大量的约束。但是,一个顽固的国家道德论的提倡者甚至对这个批评也置之不理,因为他不承认富有的贷款者对贫穷的借款者负有首要的提供援助的义务。这种论者把贷款行为看作是基于借贷方自愿接受还款义务为条件的,也就是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贷款者自主权所施加的限制并不是道德上的一种错误,而仅仅是后者先前自愿行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