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战后时代的霸权合作(第17/25页)
与反映美国霸权领导地位的其他事例一样,从许多方面讲,与石油公司的谈判与和外国政府的谈判一样艰难。首先,被邀请参加合股的5家主要美国国际公司都声称它们并不愿意这么做,不论它们是否真的如此(因为过量供应的威胁,从而担心垄断性协议的破坏而不能维持石油的高价格),还是它们以此作为从美国政府获得更多的特许权的一种策略。[22]为了促进公司间达成协议,1953年1月,国务院成功地力劝杜鲁门总统低调处理在一起民事诉讼中对大石油公司即将进行的刑事反托拉斯指控的重要性,而司法部一年后也裁决,加入该合股公司的美国企业并不构成对贸易的非法限制(US Senate, 1974a; Krasner, 1978a, pp.125—126)。
仅仅涉及5家主要美国公司的初期计划在8家美国独立公司的坚持下不得不进行改变,后者组成的集团坚持它们应获得伊朗石油开采权5%的份额。这些企业毫不隐讳它们对获得廉价伊朗原油的渴望。
对于伊朗合股公司的候补成员来说,它们少量的股份证明这是具有极高利润率的投资,而由一家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所拟订的企业发起书,向有关各方清楚地表明,即使在向英伊石油公司支付了赔偿之后,在这项投机中的利润仍像获得了“印刷钞票的许可证”一样,会源源不断地流来(Stocking, 1970,p.158,引自Frankel, 1966,pp.95—96)。
伊朗事件表明美国政府所拥有手段的多样性。国务院在较晚时才卷入一场英伊之间一开始就无法控制的争端,不过,美国仍能通过政治的干预,以及它与伊朗军方的特殊联系,给伊朗政治带来一次“革命”,然后通过建立一个新的石油合股公司,从而使美国以相对较小的代价为美国公司获得了伊朗石油产量的40%。在这里,政治、军事和经济资源是相互利用的。霸权国一方面将剥夺和控制相结合,另一方面注重合作(和盟国之间进行,不管是长时间的还是权宜之计),这种情形从来没有像目前这么明显过。这次策略中最精彩的部分就是,美国政府和美国企业获利巨大,不但表现出似乎是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卷入该事件的,而且仅仅是为了调解、发展经济和维持公共秩序才这么做的。霸权领导地位从来没有比现在这样获得更多的回报了。
对美国行动自由的限制更多地来自于其自身的石油公司。为了追求其战略目标,美国政府不得不在执行反托拉斯条例上作出让步:企业可以作为政府政策的手段,但这样做不会是“免费的”,国务院不得不将其他独立的石油企业纳入该合股公司。外部力量再次与美国国内相对特殊的力量结合在一起发挥作用。
《石油紧急提价计划》(1956—1957年)
1956年7月,一方面在埃及与美国之间,另一方面在埃及与英法之间出现了一系列争端。7月19日,美国撤销了它对修建阿斯旺大坝提供5600万美元财政支持的提议;一个星期之后,埃及将苏伊士运河收归国有。这导致了一次国际危机,危机的顶点就是当年10月英、法、以色列对埃及的入侵,但这次入侵在埃及的抵抗、苏联的威胁以及美国的压力下失败了。这次军事行动的一个结果,就是当时作为波斯湾石油进入欧洲主要通道的苏伊士运河顿时被阻塞,从而导致欧洲出现潜在的严重石油短缺(Engler, 1961,pp.260—263;Johnson, 1957;Klebanoff, 1974,特别见第119页)。美国政府对这次危机的反应为霸权合作提供了一个清晰的例证。美国利用其强大的经济和政治资源以及与主要石油公司的联系,成功地解决了石油短缺问题,并在这个过程中达到了自身的政治目标。
在苏伊士运河国有化之后,美国根据1959年《国防生产法案》的条款,立刻建立了中东紧急委员会(MEEC),该委员会由15家主要的美国石油公司组成。这些公司宣布它们将不会因为一个性质仍不为人所知的危机而制订变通的油轮运输时间表,但它们建立了该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并且从政府那里获得不对它们提出反托拉斯指控的保证,从而使它们能相互协调。具体的计划留给这些公司作出,按照国防动员办公室官员的意见,政府的角色在于鼓励各公司达成自愿的协议,并使它们免受反托拉斯诉讼。[23]9月,在英国、荷兰和法国政府支持下,建立了由主要欧洲石油公司组成的类似委员会——包括壳牌公司、英国石油公司以及法国石油公司(OEEC, 1957, p.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