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实验成功了,病人却死去(第4/5页)

然而在其他一些案例中,那些推动医学突破的实验则更加令人不安,其实验过程也变得更为阴暗。

1845年,一个名叫马里恩·西姆斯(Marion Sims)的南卡罗莱纳医生,在14位黑人女性身上做了41年之久的外科实验,这些女人都是奴隶,是被当作私产买来作为活体实验对象的。他的手术旨在开发一种对膀胱阴道瘘的治疗方法,那是一种分娩中常见的并发症,而他在部分奴隶身上试验了多达30次,每人30次!那时麻醉药还正在起步阶段,所以他没有使用。经过反复试验和不断失败,并且在许多人因感染而死后,西姆斯发明了一种有效的手术方法。然后他才开始在白人女性身上实施。西姆斯后来成为美国医学协会主席(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并被公认为现代妇科之父。直到今天,游客们依然可以在纽约中央公园看到一座比其真人更伟岸的青铜雕像,伫立在纽约医学会(New York Academy of Medicine)的街对面。

1932年,美国公共卫生健康署(U.S.Public Health Service)启动了塔斯基吉梅毒实验(Tuskegee Syphilis Experiment),那是一项长期研究,在未来40年检测一组阿拉巴马州黑人的梅毒症状,而且在让他们感染之前没有告知他们。梅毒被耽误的话是致命的,不过很容易治疗:研究者本可以开几剂青霉素就挽救许多人的生命,然而他们为了观察疾病,选择了见死不救。

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我们对活体实验的态度都是极度功利主义的。如果科学的利益足够可观,那么几乎一切的成本都是合理的。在1895年的一篇名为《生命与学习的相对价值》(The Relative Value of Life and Learning)的文章里,一位名叫E.E.斯洛森(E.E.Slosson)的芝加哥大学著名化学家总结了这种态度,他写道,“一个人的生命在新的科学真相面前,轻如鸿毛。”他嘲笑了那些认为“科学的目的是治愈疾病,挽救人的生命”的人。并认为,“恰恰相反,科学的目的是为了人类知识的进步,而牺牲掉一切人类的生命。”

纽伦堡审判中揭露出的可怕实验,佐证了这种心态所带来的“道德堕落”。而对于那些看客,纽伦堡审判也严肃地暗指了其他地方进行的实验中的科学伦理问题。的确,纳粹科学家的首席辩护人认为,他们所做的是一个科学家所应尽的普世而基本的职责,即使他们的实验或许极其残忍,但这样或那样的人类实验总是无处不在的。我们很难去辩驳他们的这个观点。

1947年8月20日,法庭进行了裁决。裁决结果在人们意料之中,23名被告全部被判处死刑。然而退一步说,纳粹实验只是在类型上不同于别处的医学实验,但是本质上并无二致。审判的裁定同样包含着一种对基本原则的新近声明,他们认为应该对从此之后对人类的研究进行规制。那套规制就是后来的《纽伦堡法典》(Nuremberg Code),虽然法典本身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但它成为一个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范式,也激发了世界范围内很多与开展医学实验相关的法令的产生。《纽伦堡法典》如是说:

1.要求选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类实验对象,而且他们必须自愿,并且对实验有全面充分的了解。

2.实验的目标应该对社会有积极效应,而不能以其他方式牟利。

3.实验应该基于完备的先前知识(比如说动物实验已经产生的预期效果),以检验实验。

4.实验的设置方法要避免任何不必要的身心痛苦与损害。

5.实验没有任何理由在死亡或致残的风险下依然进行。

6.实验的风险要和预期的人道主义裨益相成比例(就是说不能够超过这种裨益)。

7.必须要提供准备工作和设备,来充分保护实验对象,规避实验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