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近代民族主义思潮中的国家认同(第13/19页)
国民树立的根本义,在发展个性。中庸里头有句话说得最好:“唯天下至诚唯能尽其性”。我们就借来起一个名叫做“尽性主义”。这尽性主义,是要把各人的天赋良能,发挥到十分圆满。[62]
这一“尽性主义”,显然是从儒家的“人格主义”发展而来,但个中的内容已经不限于道德之性,而是康德意义上的人之个性,具有自然人性和道德人性的广泛内涵。
总而言之,继承社群主义的思想,梁启超总是把个人和群体放在一个互动的脉络里面加以讨论。1900年他撰文《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在他看来,像独立与合群、自由与制裁(法制)、利己与爱他等,并不是相互冲突的,而是互补的,他引用《中庸》的话说,“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在现代“合群”的国民共同体中,群己之间并不是目的和手段这样的工具理性关系,而是处于互动的辩证和谐。他所希望的是“有合群之独立”、“有制裁之自由”和“有爱他之利己”的中国式合一境界。[63]深受中国传统影响的梁启超,就是在这样的互动辩证关系中理解个人与群体、国民与国家的关系,而伯伦知理的“国家有机体论”又进一步强化了这样的互动观念。
现代中国思想中没有霍布斯、洛克那种本体论意义上的完全原子化的个人主义,个人的价值总是在群体的网络中获得其意义,即使到五四以后,比较彻底的个人主义者如胡适、鲁迅等,也是如此,强调个人的“小我”如何融入历史的“大我”(胡适),或个人如何融入民族的解放事业(鲁迅)。同样,现代中国思想中也没有德国那种极端的民族本位、国家至上的国家主义,这是因为中国知识分子对群己关系抱有独特的儒家社群主义立场,当然也同从严复、梁启超开始,第一代启蒙思想家所接受和传播的是有机体论的国家/社会观有关。
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与对公和私的理解有关。在西方,公与私是一个非常明确的概念,公代表与国家或政府有关的事务,私代表个人的事务,互相之间有明确的法律界限。但中国传统的公私观念,是一个道德评价性的概念,其法律界限是相当模糊的。正如费孝通所说,在中国人伦关系的“差序格局”中,公和私是相对而言的,取决于个人所代表的相对利益。比如为家族争利益,对于国家来说他是私,但对于家族自身来说,又代表着公。所以中国人可以为家而牺牲国。[64]同时,虽然在社会关系中公私相当模糊,但在儒家的道德观念中,公与私就像理与欲一样,代表着两种相反的价值,君子修身的最重要目的,就是要克服私欲,实现大公。不过,在明末清初的思想家李贽、顾炎武、黄宗羲那里,公与私被赋予了新的意义,他们肯定私的合理性,公是私的集合,他们试图找到一条非道德化的“合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65]的世俗途径。[66]晚清的启蒙思想家梁启超、严复等所继承的,正是明末这一思想传统。根据黄克武的研究,梁启超等人所说的公,具有两重含义:一是道德性概念,代表着抽象的正义,二是社会政治概念,指称具体的民族国家。延续明末的“合公为私”思想,公与私被赋予了世俗的合理性,作为“私”的个人权利、自由和利益,不再是作为“公”的民族国家的对立面,相反,前者是后者的必要前提。这样,国家作为“合私为公”的天下公器,对于个人来说就不是外在的、对立的,而是互补的、内在和谐的。[67]
4.转向文化民族主义
1903年访问美国以后,梁启超的思想发生了重大转变。他通过对美国民主和唐人街华人社会的考察,发现共和主义需要国民的政治素质和从政能力,但这些在中国缺乏现实条件,而在国际竞争的民族危机之下,“故我中国今日所最缺点而最急需者,在有机之统一与有力之秩序,而自由平等直其次耳”。[68]这统一与有力之秩序的缔造者,就是一个强有力的国家。于是他转而成为一个开明专制的鼓吹者,而在其背后,他所追求的是国家理性。[69]所谓国家理性,就是国家是一个合目的的存在,主权不在卢梭意义上的国民,也不在专制统治者,而是国家本身。在这之前,卢梭的人民主权论和伯伦知理的国家目的论在他思想中是平衡且和谐的,但在如今他认为卢梭思想已经在世界上过时了,伯伦知理则是新世纪的思想之母。[70]国民原来有两个含义——自主的公民和国家的一分子,但现在梁启超对国民的理解只是后者,并且特别强调以“诚”为中心。国民中所内含的自主的民主内容淡化了,而作为与国家同构的整体目的强化了。这样,梁启超的自由民族主义发生了失衡:他以国民信仰为中心的民族国家共同体不再是卢梭式的民主共同体,而是德国式以国民忠诚为前提的威权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