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机制的功能理论(第2/14页)
首先,科斯强调他所坚持的结论的三个关键条件。这三个条件是:确立行动责任的法律框架,假设法律框架是由政府的权威来支持的;完全信息状态;零交易成本(包括组织成本和制造补偿性支付的成本)。毫无疑问,这三个条件在世界政治中都不能得到满足。在世界政治中并不存在世界政府,这使财产权和法律责任规则很脆弱;信息代价是很高的,而且还被不同的行为者不平等地掌握着;包括组织成本和决定补偿性支付成本的交易成本常常也是很高的。因此,对科斯定理的倒置,倒似乎更加适合我们所探讨的主题。在不存在科斯所强调的那几个条件时,协调将常常因为集体行动的困境而受到挫折。
其次,最近对科斯定理的批判更有力地说明了它不能被简单地运用到世界政治研究中,这使我们进一步提出关于国际机制功能的意义问题。基于博弈论进行的研究已经说明,在超过两个博弈者的情况下,科斯定理并不必然能够得到证明。在一定的条件下,将不存在稳定的解决方案:形成的任何联盟(至少其中有一个成员)将会差于另一个可能的联盟。其结果是无限的倒退。在博弈论的术语中,博弈的核心是“空”的。当核心是空的时候,零交易成本的假设意味着协议是被阻挠的而不是被促进的,就是说,“在一个零交易成本的世界中,所有联盟内在的不稳定性可能导致公司之间无穷尽的再订约过程”(Aivazian and Callen, 1981, p.179; Veljanovski, 1982)。
科斯以及对科斯的批判,对通过谈判而达到的国际合作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呢?首先,它显示科斯定理的头两个条件,即有一个明确的产权和各方在以大致平等的方式下获得低成本信息的法律框架,大致说来将会促进合作性的解决方案的出现。但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含义更复杂。如果交易成本太高的话,谈判可能不会发生,而如果交易成本太低的话,在一定的条件下,一种无限系列的不稳定的联盟可能形成。
将科斯定理倒置过来,用来分析国际制度,这种分析很大程度上就是对产权、不确定性以及交易成本等问题的反应。没有有意识地设计出来的制度,这类问题将会使世界政治中合作的努力受到挫折,即使在行为者的利益是相互补充的情况下也如此。从自助体系的缺陷来讲(即使从完全自私自利的国家行为体来讲),我们需要国际机制。在这个范围内,当它们满足了这些需要后,国际机制就扮演着建立法律责任模式的功能,提供相对对称的信息,以及解决谈判的成本以使特定协议能够容易作出。机制的发展部分是因为世界政治中的行为者相信,通过这样的安排它们将能够达成相互有益的协议,而不这样做,就很难或者不可能得到。
这就是说机制的建设者们预期机制将促进合作。在这个建构起来的功能的论证框架中,这些预期解释了机制的形成:预期到的机制效应解释了建立这些机制的政府的行动,各国政府相信,在没有一个国际机制框架下达成特定协议的专门努力,与在一个机制框架下达成的协议相比将是收效甚微的。在我们将科斯定理倒置以后,我们可以将我们这种看法的理由归到法律责任(产权)、交易成本和不确定性问题下。我们下面将依次讨论这些问题。
法律责任
既然政府特别注重对它们自主性的维持,那么假设国际制度将其权威施加到其他国家之上就常常是不可能的。这个事实得到国际组织的官员、来自各国政府内部的支持者以及学者们的承认。但是因此认为国际机制,或者构成它们基本要素的国际组织,本质上只是构造世界政治中中央权威的不成功的努力,那将是错误的。国际机制不能构造出像在组织良好的国内社会中那样的稳固的法律责任模式,国际机制的建设者是充分意识到这种局限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