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宗教会议里我们要讨论的事宜(第8/31页)

但是当他权力被剥夺的时候他不该有任何抱怨,所以应该规定当大主教或者其他高级教士不能处理的事,或者说他们之间存在争议的时候,这件事就该交给教皇处理,但并非事无巨细都要交给教皇处理。以前就有这样的规定,而且在尼西亚会议上也有类似的规定。我们不应该让些琐事烦扰教皇,这样他才可以集中精神祈祷、冥想。过去他和使徒们也这样做。他们说:“我们撇下上帝的道去管理饭食,原是不合宜的。我们应该专心祈祷。”但放眼望去,现在罗马实行的无非是鄙视福音和祈祷的事,而管理饭食就是俗务,使徒的治理和教皇的治理彼此不相融合,正如耶稣对魔王、天堂对地狱、黑夜对白昼一般。然而他还被称为耶稣的代理人和使徒的继承者。

四、应该规定凡世俗之事一律不能交由罗马判决,而应该交给俗权当局来审理。即使他们不遵从这点,这也是他们自己的教会法所规定的。因为这是教皇该管的事情:他不仅在名义上而且在行动上也应当是对《圣经》最有研究的,在生活上是最圣洁不过的人了,因此他有义务执行一切关于督教徒信仰和宗教生活的事务,从而能使大主教和主教管理好这些事。正如圣保罗在《哥林多前书》第六章中所教训的,他责备哥林多人太注重俗事。

因为它牵扯到巨大的开支,所以几乎所有的国家在解决这一问题的时候都承受着巨大的伤害。而远在罗马的那些判官们对其他国家的情况、法律以及风俗一窍不通,进而时常根据他们自己的意愿来处理事情,抹杀事实,因此不免对各方人士不公道。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对各教区判官的严重勒索加以禁止,他们就只该管理些信仰和道德方面的事情。至于那些涉及金钱、财产、人生和荣誉的事情就该交给属世判官们了。因此,世俗当局就不该让革除了流亡这样的规定再延续下去,除非是涉及信念和生活有关的事情。“属灵当局”就该管理“属灵事务”,这才是合理的。然而“属灵事务”并非金钱或者与人生有关的事情,而是关乎信仰和善行。

虽然如此,但我们还是允许像关乎教士职位或者俸禄这样的事情由主教、大主教和其他高级教士审理。所以为了解决争端,德意志的大主教可以有一个内设审计官和大法官的教会法庭。他们主持正义,而且所有的事务都应该上诉到此来解决。这里的一切官员都应该有首年捐支付,或者别让他们抽出自己的薪水,不然就有可能如在罗马那样,教皇不给他们薪水,让他们养成了贿赂的坏习惯,使诉讼不得其平。因为在罗马没人会注意什么是公允,他们眼中只有钱。这个教会法庭可以由首年捐支付,也可以由在此事上比我有经验、有智慧的人另行筹划。能够提出以上建议并且唤起那些有志之士,让德意志变为一个自由信仰基督教的国度,不再受教皇的异教化和反基督教的邪恶统治,我就已经很满足了。

五、教皇的保留权不应再有效力,教士的职位不应再由罗马夺去,不管在职者是生是死,或存在争议,再或者在职者是红衣主教或教皇的“仆人”,这一切都不例外。所有的判官都应该严格防止或禁止一切有关俸禄引起的争议,以免打扰虔诚的神父,让他被传到罗马,迫使他公诉。如果罗马因为此种制止而下令将人逐出教会或对其实施宗教制裁,我们就应该置之不理,只把这事看做好比有一个盗贼因被人阻止行窃就辱骂他人一般。事实上,他们应该接受严厉的惩罚,因为他们滥用逐出教会的权力,而且以上帝的名义来行使他们的掠夺,并对我们实施威胁,从而迫使我们忍受和赞扬他们对上帝的亵渎和对基督教职权的滥用,使我们在上帝面前也成了他们的帮凶。然而在上帝面前抵制他们的恶行才是我们的职责,正如圣保罗在《罗马书》第一章里说:“不仅要责备这样行事的人,也要责备那些赞许行这些事的人,视他们为犯死罪之人。”但是在这么多行径当中,最令人难以忍受的莫过于“含意不申”了,正由于这一点,基督教公然遭受着嘲笑的侮辱,因为它的领袖因为贪婪,公开对每一个人实行无耻的欺骗和愚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