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莫尔传 关于奴隶(第2/3页)

破坏他人夫妻感情的人,将会被贬为最苦的奴隶。男女双方如果都是已婚,那么受害的男女可自愿向有奸情的男女提出离婚。受害的男女又可自愿组合成新的家庭,或者和其他的人结合。当然如果受害的一方仍念及旧情,不愿意轻易地与出轨的一方结束婚姻,愿意和其生活在一起,那么也可以不结束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如果出轨的一方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另一方也对其情义深厚,总督又怜悯他们,受罚方便可重新恢复自由,但如果其再出现不轨行为,将会被处以死刑。

其他的罪行,法律未提出相关的明文规定的,则由元老院根据罪行的轻重、情节的缓急,适当地进行惩罚。在家里,妻子儿女的犯错程度还没达到公开处理的要求,那么妻子的错误由其丈夫纠正,孩子的错误由其父母教诲。对于那些罪不可赦的家伙,则会贬为奴隶,并用枷锁加以约束。立即处死犯人对国家是不利的,相反,用枷锁加以限制是一个很好的约束他们的办法。在他们看来,犯人活着做工比其被处死的价值大一些。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警醒后人不要重蹈覆辙,若一旦再犯,将直接处死,就像杀死那些监牢枷锁都难以管束的野兽一般。一个人在被贬为奴隶之后,努力工作,经过长期的磨炼,真心地悔过,终于明白自己的处境,不是无缘无故地惩罚,而是自己罪孽深重,理应受罚。一旦这样,总督便可使用手中的大权,减轻其作为奴隶的待遇,或者让其重新做人,从奴隶生活中解脱出来。

在乌托邦,企图诱奸妇女的罪行不低于强奸罪的惩处力度。那些心里全是坏点子的人,再为非作歹就是犯罪行为。在乌托邦,犯罪未遂的犯人是不能为其开脱罪行的。在乌托邦,丑角的作用就是供人取乐的。虽然玩弄这样的人是不合传统,有失体面的。但是对他们的怪诞表现加以欣赏和赞赏是可以的,况且这对丑角是有益的。丑角通常不由这样的人担任:没有表演天赋,呆板麻木,总是沉默寡言,不会逗人发笑。一个渴望消遣的人如果对丑角的表演感觉不到消遣的快乐,得不到好处,便对其表演没有溢美之词了。因为丑角就是拿来供人消遣的。

他们认为对一个长得畸形或者带残疾的人加以讪笑是可耻的,被笑的人没有什么可耻的地方。对于别人的不是人力可以挽回的缺陷讥笑,就是无理取闹。自己天生美丽却不加珍惜,这样的人给人的印象便是懒惰,不思进取,而那些浓妆加身的人同样丑不可言。一个妻子在丈夫心中的美好形象的树立往往不是靠美貌,而是靠自身所具有的勤劳贤惠的品格。我们知道有些人是贪图美貌,但在丈夫心里能让其疼爱有加的妻子必然是德行高尚的人。

他们惩处罪行是严厉的,但对于善行的表扬同样是毫不吝啬的。任何对国家的进步作出贡献的人就应当受到尊重,为其在广场上树立雕塑,对其功绩大加赞赏,并希望其他人看到后更加努力,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奋发图强。

但要说明,在他们的国家里,任何人想通过不法手段为自己谋得一官半职,到最后什么官位都不会得到。官民的相处是融洽的,他们的长官平易近人,丝毫不摆官架子。老百姓把他们称作父母官,的确,他们的所作所为不愧这样的称呼。居民对他们的尊敬来自内心深处,并非形势所迫。总督与其他官员不同的地方在于他们都戴着王冠,身着官袍,手里拿着一株花。而主教的特殊标志则是身前手持一根蜡烛。

乌托邦的法律不多,因为在这样的国度里,对国民的约束,这些法律已经够用了。他们非常不喜欢像其他的国家一样,搞得那么多的法律条条框框,但结果似乎效果还是不明显。而其他国的法律条文不仅阅读起来不方便,内容也十分难以理解,同时又拿这种法律去约束居民是极为不合理的。在乌托邦,那些钻法律空子,不合理解释法律的律师是不存在的。他们认为合理的做法便是,把打算告诉律师的话不如直接亲自告诉法官大人。这样,便少去了中间人的转述,使真相更加清晰透彻。因为在没有律师的干预下,法官便可根据当事人的话进行宣判,给正直的人主持公道,惩处那些蓄意谋害他人、混淆是非的人。乌托邦人个个都懂法律,其他国家由于条文众多,就难以做到了。乌托邦人认为越简单的法律,便是越公正可靠的法律。故而他们的法律条文很少。法律的实行,就是让每个人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事。对于那些深刻的法律只有很少的人能够明白其中的道理,法律简单则使人人都可以明白其中的含义。大多数的居民都是单纯的,颁布一项法令,还得大费周章才能明白它的意思,与其这样,还不如不颁布它。单纯的老百姓为了生计到处奔走,根本没有时间去理解那些法律,更不用说得出个什么结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