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斯传新读(第3/3页)

这种毫无作用,在武汉大旅社姚嘉荐命案里,我们可以看到血淋淋的活证。这命案里被告之一游全球,在惨被刑求取供后,曾出现这样的经历:

我在调查局待了五十天,只有第三天唐锦黄检察官来过一次。我说,报告检察官,我是冤枉的。他说,好,你是冤枉的,问了一点笔录就走了。

移到看守所后,唐检察官来侦讯。我又说,报告检察官,我冤枉。调查局的王琪马上当着检察官揍我,而且破口大骂:“他妈的王八蛋,叫你不要翻供你偏要翻供。”我说,我冤枉怎么不讲。王琪就跟唐检察官说,一切照以前写就是了。写完,他要我盖章,我不盖。他又打,说,你非盖不可。不得已,我只好盖。

盖下之后,检察官也就回去了,我也被还押看守所,那时调查局的人员一分钟也没离开。第二天,又把我押回调查局,又整整一个月。一回去就打,他们说,王八蛋你,你还翻供。我在调查局总共八十天,到正式公开审判的前几天,他们才把起诉书给我。(1984年1月21日黄怡录音访问)

据游全球告诉我,他在检察官面前翻供,调查局的干员一边打还一边说:“他妈的,冤枉也要冤枉到底啊!你翻供是什么意思啊!太不够朋友了!我们说你犯罪,你就犯罪;说你不犯,你就不犯。我们叫法官怎么判,他们就怎么判,你翻供有个屁用啊!别忘了我们是谁,我们是司法行政部调查局啊!”

人犯可以沦落到在检察官面前被严禁翻供、被骂被打,检察官可以沦落到敬陪末座躬逢其盛——这种情况下,什么自白又写不出来呢?

国民党的自白认定方法是,被告的自白非有确实反证,得推定为出于任意性。这和采彻底的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人本无罪”原则——对于被告在审判外的自白,推定为非任意性的情形——完全相反。这样的恶法不改正,刑求取供的惨事,必然永远不会停止。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9条已经明定,自白不许采为证据。无论自白是否真实,一律没有证据能力,这才是根本的釜底抽薪的初步。当然国民党纵使做到这一初步,也不是就停止了刑求,只是在刑求取供上应该使小百姓少一点自我作践。当然追根究底,还是赵高及其党羽的问题。这种“指鹿为马”的宦竖小人不消灭,中国是永远没有希望的!

1984年3月1日下午,以三小时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