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六十九章 省高院态度,申请最高院指导!(第2/4页)

等到提交完,相关的诉讼材料和事实证据后。

李雪珍眨了眨眼睛,疑惑开口:

“苏律师……”

“这个案件涉及到了宪法,宪法是我国的基础法律,在起诉和判定方面,没有过先例,咱们这个案子应该是国内第一案。”

“如果南省的省高院,对于该案件,认定为一审判定没有任何问题,驳回咱们的上诉请求怎么办?”

“那咱们是不是就要向最高院提交诉讼申请了?”

“这个案子还能打到最高院吗?”

李雪珍眼睛布灵布灵的望着苏白,充满了期待。

听到这个问题,苏白笑了笑。

李雪珍的这个问题,问的很到位。

这个案件所涉及到的情况是利用宪法进行判案。

可是宪法是国内的基本法律,在此并没有先例。

如果省高院是以这种情况,来驳回上诉请求,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可是,刘文雅这个案子二审法院就算是不受理,但是终究要给一个明确的说法。

根据法律的基础解释,所有法律都具有可诉讼性,那么宪法也不例外,同样具有可诉讼性。

在这种情况下,宪法同样具有可诉性,为什么不能以宪法进行判定?

高院如果驳回了他们的诉讼申请。

那必须给一个相应的说法吧?

对于李雪珍的这个问题,苏白笑着开口:

“高院有拒绝刘文雅这个案子上诉的权利……”

“但是……”

“高院肯定要回应一些问题的,比如说宪法具有可诉讼性,那么为什么驳回咱们的上诉请求。

说不出来原因,在流程上就属于违规的行为。

一般来说,中院和基础法院会有可能在流程上出现错误的违规流程。

但是高院方面很少会出现这种情况,毕竟大多数一个省只有一个省高院。

在这一点上还是要规避的,否则会对省高院方面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放心吧……这个案子不会存在着高院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直接拒绝咱们的上诉请求的。”

“奥,明白了苏律师。”

李雪珍小脸认真的点了点头。

另一边……

在苏白和李雪珍提交完上述申请后。

高院方面,对于该案件高度重视。

为什么重视?

因为这其中涉及到了宪法内容。

一审的判决的确有一定的不合理的地方。

可是这个案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

宪法能不能作为起诉的法律,能不能够作为判定的法律,这一点在法律解释上是可以的。

敲重点,在法律的解释上是可以的。

那实际应用呢?

实际运用是什么情况……宪法是什么法?

是国家的基本法律!

能用于给予人定罪吗?

高院方面,为这个案件特意开启了一个裁判委员会的讨论。

负责这个案件的审判长,审判员,以及其他人员对于该案件进行了讨论。

但是最后还是没有讨论出什么结果,不过有一点可以确认。

那就是关于刘文雅的这个案子,他们不能不受理。

但是应该怎么受理?

最终,负责该案件的审判长段朝海,特意联系了苏白。

希望苏白能够对这个案件进行一定的解释。

或者说,在这个案子当中有一个准确和站得住脚的说法。

南省省高院,公开办公室内。

审判长和律师是不允许私下会面的,但是可以进行公开的会面。

在这个案子中,高院方面也很难去处理这个案子。

所以只能找来原告的委托律师和原告当事人,询问意见,或者是协商着能不能够撤销该案件的起诉。

当然,在这个案件中,苏白的看法是坚决不给予协商。

必须要继续起诉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