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三十一章 庭审反转,乔丹的名字是不是叫“乔丹”?(第2/4页)
审判台席位上的梁有成,在听到苏白的相关陈述后,接着扭头看向被告方席位。
“被告方有没有要继续补充的?”
此时的张远在听到苏白的相关陈述,眉头紧皱。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苏白陈述的并没有什么不妥。
这也是这个问题最关键的——能不能够让审判长,认可苏白的这一陈述?
在他看来肯定是不能的!
因为在先前的一审和二审当中,他们一方之所以胜诉。
就在于乔丹的姓名权没有确认,以及不存在侵犯肖像权的情况。
如果说……
确认了乔丹的姓名权,在这个案子当中,他们作为被告方,就会陷入到绝对的被动当中。
想到这里。
张远举手示意:“审判长,我方需要发表意见。”
“请被告方陈述。”
张远开口:“我方在这个观点上与原告方保持着不一样的看法。”
“我方认为,依照法律来讲,公民应当享有姓名权。”
“可是原告方当事人是我国公民吗?他并不是我国公民,所以他并不享有我国的姓名权。”
“以上这一点,我方认为原告方陈述的内容应当予以驳回。”
在张远陈述完毕的时候,苏白举手示意:“我想请被告方能够清楚一点。”
“关于姓名权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其意义是什么。”
“其意义就是被公众和大众所熟知的标识性。”
“乔丹这两个字在媒体和公共群体的认知中是什么?”
“是国外球星,也就是我方当事人。”
“所以在这一点上,我方为什么不能享有其姓名权?”
“并且,被告方依据的是民法通则,我方依照的是民法典。”
张远还想要进行反驳,可是却被梁有成敲响法锤打断。
“被告方先暂停一下陈述。”
“在这里询问被告方一个问题,被告方不认可原告方当事人享有姓名权。”
“除了依照民法通则第99条,还有什么其他的司法解释没有?”
张远听到审判长的询问,摇了摇头:“我方没有其他的法律解释。”
“但是我方认为姓名权,是我国公民才享有的权利。”
“好的。”
梁有成点了点头:“关于原告方当事人是否享有乔丹姓名权。”
“原被告双方已经陈述完毕,对此合议庭需要进行合议。”
“现进入休庭!”
伴随着法锤敲响进入休庭阶段。
苏白听到休庭的法槌声响起,心里轻呼口气。
现在休庭,进入合议。
那说明审判长对于原告方,也就是他刚才的陈述有着一定的倾向性。
否则的话,在刚才就直接进行驳回了。
根本用不着再休庭进行合议商讨。
因为在一审和二审的过程当中,李涵请的委托律师也提到了相关的内容。
不过却被法院方面直接驳回。
只要进入合议,这个案子的问题,就不算是很大。
至少可以确定的是,审判长在这一个观点上有着相应的倾向性。
只不过,相比于原告方席位上的轻松。
被告方席位上,张远和肖有志的表情却显得有些凝重。
在一审和二审的时候,审判长可没有就相关问题进行合议啊!
可是现在……怎么突然要进行合议了?
难道要采用原告方的陈述了?
想到这一点,张远和肖有志两个人不禁对视了一眼。
都能从彼此的眼神中看到一丝的凝重和担忧。
这种凝重和担忧与庭审一开始利用诡辩进行反驳的轻松感,形成了剧烈的反差。
场外,直播庭审的观众们对于这一次合议而后进行的判定,也好奇了起来。
纷纷开始猜测最后会如何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