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二十七章 最高院打官司怎么了?该败诉还是要败诉(第3/4页)
“哈哈哈哈……对对对。”
法务部门的其他几名律师,响起了此起彼伏的附和声。
听到老张的保证和轻松的玩笑话,林海微微点点头:
“行,只要这个案子能够胜诉,那么咱们法务部门在年终的时候会有一笔很大的分红。”
“这是我和董事长商谈的结果……你们好好把握!”
老张点了点头:“哈哈,为了分红,这个案子我们肯定也拼了!”
“不过……”
“这个案子乔丹代理人那边提前提出了和解,这一点咱们怎么说?”
林海沉默了几秒,给出了答案:
“白君律师事务所那边提出和解,大概率就是想表明态度。”
“咱们参加和解就行。”
“只要不触碰到商标,还有肖像权等问题,如果他们要求的赔偿金额合理的话,咱们完全可以答应他们。”
“省的以后再出现什么意外情况。”
“好……”
张远和肖有志两个人同时点头,答应了下来。
……
最高院调解室。
这一次主持的案件调解的是法院一名资深的审判员。
调解方分为原告方和被告方。
原告方自然是苏白一方,被告方是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一方。
审判员将本次调解的内容详细的描述了一遍。
紧接着,让苏白开始陈述调解的相关内容。
陈述相关的调解内容,说白了就是看看提出来的要求,被告方能不能够满足。
如果被告方答应满足,那么就算是调解完成。
如果不答应,那就是调解失败,继续走庭审流程。
苏白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开始简单的陈述了一下他们一方的调解要求。
“我方的调解要求非常的简单。”
“第一:乔丹体育有限公司需要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
“第二:乔丹体育有限公司,需要对我方进行赔偿,赔偿按照法律中所规定的最高标准执行。”
“第三: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对我方进行公开道歉。”
“以上就是我方的调解要求。”
张远和肖有志才听到这个调解要求的时候,都气乐了。
这个调解要求是什么?
这个调解要求是他们公司败诉了以后才会面临承担的责任问题。
再有一点就是。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最重要的是什么?最重要的就是商标!
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就相当于否认了自己的商标。
这种事情能做吗?
这种事情肯定不能做啊!
虽然说,苏白陈述的条件看似很简单,可是里面蕴含着很多门道。
就比如说公开道歉和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后,还能不能使用乔丹这个商标?
肯定是不可以的吧……
那么这个和解和败诉有什么区别?
基本上没区别。
按照林海的要求来,这个条件他们是绝对接受不了的。
张远在听到苏白的调解要求后,在审判员的示意下,开口直接反怼回去。
“我想请问一下原告方委托律师。”
“你方的这个要求,还有其他附加条件吗?就比如说我方如果承认了自己的侵权行为。”
“那么还能不能够使用这个商标,或者说还能不能够继续做宣传和其他工作?”
苏白直接开口:“嗯,被告方已经有侵权行为。
那么就不能继续使用乔丹这个商标,并且不能继续做宣传工作。”
“除非能够得到乔丹本人的同意。”
张远反问:“那我想请问一下原告方律师。”
“你的这一诉讼要求,全都是建立在我方有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构成的。”
“可是……”
“你能证明我方有侵权行为吗?一审和二审的判决都没有判定我方有任何的违规和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