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七章 抗拒法律制裁?你想什么呢!(第2/4页)

你不认为你有罪,这一点没有任何的问题。

可是你在这个地方,凭什么认为不会给你判定罪行?

还想引渡?!

想什么呢?!

不知道为什么,马斯库说完这些话以后,格外的气定神闲。

不知道是因为他作为外籍学生在学院里享受过太多的资源,以为会和在学校里一样享受特殊的对待。

还是因为其他原因。

马斯库似乎对于判决结果没有任何的担心。

……

审判台席位上。

审判长的眉头皱的更紧,随后又将目光落在了被告人委托律师席位的姜民身上。

姜民开口:“我方当事人已经表明了自己的观点,在当时他对于林文慧并没有任何强迫的主观意愿。”

“基于这一点,我方认为不存在恶意强迫林文慧发生关系的行为,只是一时兴起的猥琐行为。”

听到姜民继续开口陈述,并且是为被告人开脱。

怎么说呢。

律师为委托人进行脱罪,是理应的职责。

可是这个外籍人是坐在被告人席位上,对于中国法律处在一个完全蔑视的情况下。

说实话……

不把人给送进去,心里面就是憋着一股气。

想到这里,苏白当即开口:

“那我想请问一下被告方委托律师,你陈述的观点是恶意猥亵。”

“你认为的判决要求是只给予治安拘留。”

“可是你提出来的观点与检方公诉人提出来的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有什么异同吗?”

“换个意思,你凭什么否定检方提出来的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

姜民朝着苏白看了一眼,当即开口:

“强制猥亵和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在客观形式上表现相似。”

“但在主观上表现不同。”

“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违背妇女的意愿发生关系。”

“这一点是以发生关系为主要目的。”

“强制猥亵,指的是在受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不发生关系。”

“在这个案子当中,我方当事人只是将林文慧的衣服扒下来,并没有直截了当的表明自己要和林文慧发生关系。”

“基于这一点,可以明显的看出来,我方的行为和检方提出来的强迫林文慧发生关系,有着明显的不同点。”

“所以我方认为……”

“检方以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为主要的犯罪条件,提出对我方当事人进行了控告。”

“非常的不合理。”

“我方要求,对于本次庭审进行休庭,更改对于我方的起诉罪名。”

“……”

对于姜民的要求,审判台席位上的审判长并没有对其进行回应。

说实话……审理外籍人士这也是他第一次遇到。

不过……

就冲着刚刚被告人的那一番话,他的心里就存在着一定的偏见!

主要的偏见是在于外籍人士对国内法律的不尊重。

什么叫做国内的法律不能对外籍人士适用?

想什么呢!

再有一点。

恶意猥亵和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两者之间的确类似。

但实际上有着很大的不同,尤其是在表现形式方面。

于越作为审判长开口询问:“在被告方委托律师刚才的陈述当中。”

“你方当事人不想与受害人发生关系,那为什么他要撕扯受害人的衣服进行强制猥亵?”

“进行强制猥亵的目的是什么?”

“难道只是因为被告人说了一句他们是朋友,他们就是朋友之间的关系了?”

面对审判长的询问,姜民保持着沉默。

只听审判长继续开口:

“被告方委托律师,还有一个重要的点没有陈述清楚。”

“强制猥亵和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之间,最重要的是有没有干扰强迫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