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三章 证人诬告,控告律师:你想把我送进去?(第3/4页)
或者说,在两个人接触的情况下,是否有人能够证明两个人是认识的关系。
这就是证据的来源。
要不然你只是嘴上说你们两个认识,但是却无实际的证据证明你们两个认识,这在法律上,在审判长的采纳证据中是不会被采纳的。
并且。
这场庭审最关键的一点也就在这里。
如果说,孙怡作为证人进行指正的话。
认定她和王强之间有关系,并且有着提前认识的好友关系。
那么这场庭审,广有志很有可能会被判,可能刑罚较轻,但是还是有着巨大的影响,至少判个两年缓刑。
并且在民事赔偿方面也不低。
所以……
其实,这场庭审围绕的一点就是,孙怡和王强到底认不认识,两人之间到底有没有关系。
显然……
苏白拿不出证据来证明两个人之间没有关系。
可是要想证明广有志有罪,需要对方拿出证明,孙怡和王强有关系。
在这一方面,作为被告方委托律师,苏白占据主动的优势。
在苏白陈述完毕后。
审判长席位上,孙军低头看了一眼诉讼材料。
紧接着,将目光放在控告方席位和检方席位上。
“根据检方提交的相关证据,在这一点上,我没有注意到证明王强和孙怡之间关系的直接证据。”
“检方认为呢?”
林羽作为公诉人,点了点头:“审判长,在王强和孙怡的关系证明上,有一个间接证据。”
“根据王强和孙怡两人的口述,两个人并没有认识的直接关系。”
“两人的陈述是……两个人是由朋友介绍认识的,没有添加什么联系方式,基于这一点,没有什么直接的证明,能够证明两个人之间是朋友或者是认识的关系,这一点我跟执法方确定过了。”
“嗯!”
孙军点了点头。
“执法方提供了两人认识的相关证据证明吗?”
“提供了。”
这个时候,王强接过话开口,将提供的证据交给了一旁的工作人员。
关于本次庭审,他按照张硕说的都已经做足了充分的准备。
该打点的打点,该理清的理清。
基本上不存在什么意外情况。
只要孙怡一口咬死,他们两个认识。
并且按照他说的进行陈述,那么这个案子基本上没有太大问题,保证能把广有志给锤进去!
对于张硕这名律师,他还是非常信得过的。
……
工作人员将相关的证据材料交到了审判长席位上。
孙军在看过证据以后,转而又让工作人员交到了被告方委托律师席位上。
苏白看了一眼证据。
大致意思就是执法方,经过勘察表明了,王强和孙怡两个人是认识的。
并且只有一份书面证明。
???
苏白愣了一下,只有一份书面证明是什么意思?
如果执法方经过勘察认证了王强和孙怡之间有着认识的关系。
那么应该提交的证据是什么?
应该提交的证据是,王强和孙怡之间是如何认识的,而不是一份【王强和孙怡认识】这种类似的书面报告。
不是,王强该不会认为法院会采纳这种证据吧?
苏白当场举手示意:“审判长,我方申请判定这份证据属于无效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第50条,第53条,第56条,58条,59条,60条以及第61条。”
“证据的含义及其法定种类以及证据的来源和对非法证据的判定,以及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证人证言的质证与查实。”
“这份证据并没有能够证明王强和孙怡之间有着认识和亲密关系的依据。”
“基于以上,我方申请驳回,判定其为无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