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三章 证人诬告,控告律师:你想把我送进去?(第2/4页)
“那么证人能不能回答一下,为什么在执法方针对你进行第一次立案的时候,你一口咬定不认识王强?”
孙怡沉默后开口:“我当时是故意的……因为心里面生气,所以故意这么说的。”
“那么你们是什么关系?为什么会心里面生气?”
“你们两个人之间是情侣关系吗?”
孙怡再次陷入沉默,针对这个问题,没有回答。
苏白见孙怡这边不回答,而后又看向控告方席位。
“再有,我想询问一下控告方当事人王强。”
“根据常理来说,一般人在庭审的时候会寻找自己最有力的辩解来解释自身的问题。”
“在一审的时候,根据相关的答辩内容来看,控告方当事人王强,完全没有提到和孙怡是认识之间的关系,并且这种认识的关系还不一般。”
“根据孙怡刚才的回答,她是因为生气,所以才会在刚开始立案的时候坚决否认和王强认识。”
“按照这种情况来讲,两个人的关系肯定是相对熟悉,否则的话不会有生气的行为。”
“继续。”
“再按照正常人的思维来讲的话,两个人之间的关系,如果相对熟悉,那么在一审的时候,王强完全没有提及到他和孙怡之间的关系,这完全不符合正常人的思路。”
“我能不能够询问一下证人孙怡和控告方当事人王强,当时你们两个是怎么想的?”
“你们是不是约好的,一开始都装作互不认识?”
面对苏白的询问,王强和孙怡都不知道该怎么回答。
尤其是孙怡……
面对这种问题,她作为一个年轻的大学生,经历相对空白,根本不知道该怎么去回答苏白的提问。
只能保持沉默。
王强已经告诉过她了,该说的说,不该说的不说,只要保持沉默就好了。
而王强则是一口否认:
“一审的时候我们没有提出来,原因不重要,重要的是现在是在二审的庭审。”
啧啧……
行行行!
是在二审的庭审,这句话回答的完全没有任何的问题。
不过……你们在一审上面都没有提出来,你们两个认识。
在二审的庭审上说你们两个认识?
这不搞笑吗?
你把合议庭成员和公诉人当做什么?
无非就是审判长和公诉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你们两个人不认识。
苏白的这种猜测,的确是没有证据,如果在民事诉讼当中,可以运用高度盖然性。
可是在刑事诉讼中,这种只是有着合理的怀疑依据,并没有实际性的证据,不做庭审场上和判决上的运用。
苏白继续开口:“现在的确是二审开庭,可是根据证人的指控情况,我方有权利确认证据链的完整性。”
“对于我方的这种怀疑,我想请控告方和检方能够出示完整的证据链。”
“来打消我方的疑惑,否则的话,我方完全可以有权利去怀疑,证人所指控的并不是事实,而具有伪造的嫌疑。”
“基于这一点,我方认为,在本次庭审上存在着程序违法的行为。”
“所以我方请控方和公诉人能够拿出相应的证据。”
刑事诉讼。
说白了!
不像民事诉讼可以运用高度盖然性,可是可以适应疑罪从无。
在刑事的诉讼当中,无论是证据的来源,还是证据链的完整性,都需要去证明。
就比如说孙怡作为证人所陈述的,她和王强是认识的。
并且是提前认识的。
这种提前,指的是在广有志这个案件发生的前提之下,保持了一定时间段的认识和联系。
基于这个条件。
那么执法方和公诉方都要提供孙怡和王强是提前认识的证据。
例如说:两个人的聊天记录,两个人是否有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