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如此帝国(第4/7页)
我们真的要向这位满族皇帝致敬了!一件向来都虎头蛇尾的事,竟被他做得大获全胜,干净彻底。
雍正的高明,还不仅于此。
就在举国上下穷追赃款、整治贪官的同时,雍正也在思考一个更带根本性的问题:怎样才能从制度上杜绝贪墨,保住官员的清廉?
这个问题想得很深。我们知道,反腐和倡廉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且,倡廉比反腐更重要。没有保证官吏清廉的制度,腐败就会像割不尽的韭菜,一茬又一茬,真的“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于是,雍正决定进行两项重要的制度改革,那就是耗羡归公和高薪养廉。
耗羡,也就是我们前一章说到的“常例”,即火耗、米耗等等。是一种正常税收外的附加税。这是一种半公开、半合法的贪污,弊端甚多又取消不得,连康熙皇帝也只好睁只眼闭只眼,随他去。但雍正不肯含糊,决心改革。他的办法,就是耗羡归公。具体地说,就是将过去由州官县官私征私用的耗羡,统统上缴省库,然后再由省里发给州县。表面上看,耗羡并没有免收,州县也照样拿钱,只不过多了一道手续。这种改革,有什么意义?
雍正认为意义很大。首先,耗羡归公,就像今天的“费改税”一样,是为耗羡正了名,也为耗羡作了规范。过去,耗羡名不正言不顺,又不能不收,结果是乱收乱摊派。国家得不到一分钱的好处,老百姓却加重了负担,于国于民都不利。现在,耗羡归公了,国家便可以名正言顺地进行规范(主要是规定提取的比例),而州官县官因为多收无益(反正只能从省里领到规定的数额),就不会再乱摊派。这样,老百姓并没有加重负担,国家却得到了好处,于国于民都有利。
其次,端正了上下级的关系。过去,征收耗羡的,是州官县官。支配这些附加税的,也是州官县官。他们的上司,既无从征收,更无权支配。当然,州官县官收了耗羡,也要分送上司,结果上司反倒成了靠州县养活的人。这样一来,就势必造成一个严重后果,即“州县有所借口而肆其贪婪,上司有所瞻徇而不肯查参”。也就是说,州县的贪墨会越来越猖獗,而上级的监察反倒越来越疲软。为什么呢?拿了人家的手软么!
耗羡归公以后就不一样了。州县征求耗羡,不过是完成任务;上司发还耗羡,也不过是发放津贴。对于双方来说,都不是“红包”。既然不是红包,也就没有人情,该怎么着就怎么着。州县既不敢借口孝敬上司而加重盘剥,上司也可以理直气壮地管理下级。所以,耗羡归公虽然麻烦一点,却不是多此一举。这就是雍正所说的:“与其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何如上司提火耗以养州县乎!”颠倒一下,大不一样。
因此雍正相当看重这一道手续。耗羡归公初行之时,一些州县认为其中一部分反正要返还,干脆先扣下来算了,免得麻烦。然而雍正不准。他认为,此例一开,后患无穷。如果允许州县自行留成,那比例一定没有谱,“势必额外加增,私收巧取,浮于应得之数,累及小民”。上司因为应取之数已足,也就不再过问,结果难保不产生新的腐败。因此,耗羡必须全部如数缴公,再由督抚按数发还。宁肯麻烦一点,也要堵住漏洞,防患于未然。
雍正规定,归公的耗羡,有三大用途。一是填补亏空,二是留作公用,三是发放“养廉银”。这是耗羡归公的配套措施,也是反腐倡廉的配套措施。雍正为人虽然不免冷酷刻薄,但他的冷酷刻薄只用于权力斗争,也只施加于他仇恨和憎恶的人。对于一般人,他是通情达理的。他并不要求官员们饿着肚子办公(也办不到),相反还主张他们有体面的生活。他认为,大小官员,都应该“取所当取而不伤乎廉,用所当用而不涉乎滥”,既不可以盘剥百姓鱼肉子民,也不可以故作清贫沽名钓誉。但是,俸禄不能提高,而贪污又不允许,官员们怎样才能保证生活的体面呢?这就要靠“养廉银”。所以,耗羡不可不收,也不能不给官员们用,但要有规矩。一是要适度,二是要合理。其标准,则是官职的高低、政务的繁简和赋税的多寡。由这三个坐标系定出养廉银的数额,多收就是贪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