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 济案(第13/14页)

济案发生后,外长黄郛即根据事实照会日本帝国政府抗议,而日政府毫不悔祸,横行如故;盘据胶济一带,扣留津浦车辆,强占胶济路二十里内行政机关,干涉我内政,蹂躏鲁省同胞,蔑视我国主权,国人茹痛迄未一日忘怀。旋黄郛辞职,王正廷继任,复屡次提起交涉,至七月十八日日政府外务省始训令驻沪日总领矢田,与我外交当局开始会晤,交换关于此案之意见。十月间矢田复奉命晋京会谈济案,我方以提出撤退驻鲁日兵为谈判之先决条件,矢田终以废然而返。至十一月中旬,矢田复进京谈判,我方提出条件:(一)实时撤退日兵;(二)津浦通车;(三)交还胶济路二十里内行政机关,挂悬党国旗;(四)负责保护日侨。矢田提出我方须严厉取缔各地反日运动,并对于撤兵一事,借口南京事件(即宁案)我方未能保护外侨,不肯即日撤退。双方因意见甚远,无结果而散,交涉遂告停顿。

至十八年一月,济案交涉死灰复燃,十七日驻华日本公使芳泽奉其政府命令,于二十三日进京会议。双方会见三次,卒以芳泽对我方所提出之撤兵一项,尚须向其政府请训,仍无结果而散。二月四日,芳泽得训令后,与王外长在沪会晤,因日方表示有撤兵诚意,双方意见渐趋一致。当时大体议定:(一)日本无条件撤兵;(二)济案责任问题及赔偿问题,组织中日联合委员会赴济实地调查,再定办法,赔偿以对等为原则;(三)蔡公时被杀事件,日方另行道歉。讵至八日再开会议,芳泽忽称奉本国政府命令,对于前定办法将有所更改,遂致将已谈定之草案全部推翻。经此波折以后,日政府以各国对华外交均日见进展,日本非急起直追,势必孤立,乃逐渐让步。二月十五日阁议允与中国互相道歉,十七日阁议对于赔偿一项,允与双方抵消。至三月三日,田中训令芳泽,谓共同调查委员会之组织可不反对,但两国委员须各自实地调查。其所得结果,中日两政府仅能采用两国委员间意见一致之事实,就其范围决定赔偿额。至此双方意见接近,旋经数度之非正式会议,各事让步,商定细目。至二十八日,形势急转直下,此万目睽睽之济案交涉,乃由我国外交部长王正廷、日本驻华公使芳泽签定协定,正式解决。

三月二十八日济案正式解决,其文件当日下午即在南京、东京两地同时发表,计日使致王外长照会一件,王外长复日使照会一件、议定书一件、声明书一件。照会内容:山东日兵自签字之日起,至多在两个月内全部撤去。撤兵前后之措置,两国各派委员就地商办。议定书内容:济案两国损害问题,双方各任命同数委员,设中日共同调查委员会,实地调查决定之。声明书内容:两国政府与国民现颇切望增进睦谊,视济案不快之感情悉成过去,以期国交益臻敦厚云云。又关于协定上所载各项进行之步骤,席上王外长与芳泽亦曾谈及,决定第一步接收济南,第二步津浦实行通车,第三步组织中日调查委员会实地调查。济案解决后,中日两方当各派定委员四人,磋商日兵撤退前后之种种措置,名单如下:

中国方面接收委员

崔士杰(委员长)山东交涉员

吕秀文(委员)山东省政府建设厅厅长

李庆施(委员)山东省政府秘书

郭桐(委员)

日本方面引渡委员

谷寿夫(委员长)日军第三师团参谋长

中尾忠彦(委员)第三师团中佐参谋

鸟田隆一(委员)第三师团少佐参谋

和知鹰二(委员)第三师团少佐参谋

我写本章后意犹未尽,适因欲补足电报中几个日本名字,函问在台北之张岳军先生,蒙答示有关济案之一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