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拉格强制劳动经济体系的建立(第4/10页)
(11)在囚犯全员状况下,营及管理部门的开支应当由囚犯的劳动来补偿。根据特别工作细则规定,营的财政赤字责任由营管理部门和囚犯共同承担。
(12)根据特别工作细则规定,确定对囚犯的惩罚力度、种类和性质。
(13)对于第一次逃跑的囚犯,服刑期在原期限基础上增加10倍。第二次逃跑的囚犯交由革命法庭审判,革命法庭审判有权确定处罚力度,直至使用最高处罚措施。
(14)为了防止囚犯逃跑,可采取连环保制度。
(15)要从所有囚犯中选出一名工长,作为囚犯与管理部门沟通的中间人。
(16)根据特别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工作的囚犯将受到处罚。
(17)囚犯应立即履行营管理部门的所有命令。每名囚犯有权力对管理部门不正确的行为提起申诉。为此,每个营都应当有投诉书放在工长手中,并可以将其提交给管理局管理处和有权力监督强制工作营的人员。
(18)只有在周日或节日,囚犯的直系亲属(妻子、子女、父母亲、兄弟和姐妹)不用特别许可就能探望囚犯。在此期间,若探望其他囚犯,则需得到管理局管理处的许可。
(19)不允许给个别囚犯带食品。所有转交给囚犯的食品一律归全体囚犯共用。
(20)那些特别勤劳的囚犯可以:①允许住在自己家里,完成指定的工作时到营里来;②根据地方执行委员会管理局管理处的建议,内务人民委员部强制工作处可以缩短他们的关押期限。(注:本条的第二款规定不适用于因司法机关判决而关入强制工作营的人员;这类人员只能根据提前释放的总则规定获得提前释放。)
住宿
(1)为强制工作营指定的住所应完全符合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要求。(注:在营区内警卫队要有单独的房舍。)
(2)囚犯在营中的住所要根据房间的大小及结构来决定是合住,还是单住。
(3)强制工作营要设置在远离其他建筑和设施的地方。
(4)每个房间都要提供给囚犯居住所需的全部生活用品。(注:为了预防传染病,禁止床与床紧挨在一起。)
(5)营里设有浴室、洗衣房和消毒室。(注:在营内没有为囚犯准备特殊的浴室时,每月至少送囚犯到市内浴池洗两次澡。)[59]
1919年4月15日和5月17日,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通报”中公布的这些文件,相应地开始了对集中营的法律调节活动。[60]内务人民委员部“强制工作处1920年1月的工作报告”对此作了如下描述:由于关押犯过各种罪行的人,被判投机、怠工、职务犯罪等人员,明显的人民劳动的压迫者和剥削者,以及资本主义和沙皇贵族制度的拥护者,通过强制劳动和严格的劳动纪律迫使其抵偿自己所犯罪行的新关押地的最主要选址原则是,营房四周要与其他设施分隔开,便于看守,以消除囚犯逃跑的可能性,此外,还特别注意到技术配备,因为人员聚集地总会有疾病传染源存在,所以要采取措施敷设给水、排水系统,建洗衣室、浴池、消毒室等设施,因此,在苏维埃政权成立一年半之后的1919年年中,才着手组建营地。但是最合适的建筑设施已经被各种机关占用,故不得不把营地安置在剩下的、未被占用的修道院和庄园等地。几乎每个地方都需要大修,而这在危机和必要材料缺乏时期需要付出巨大努力才能做到。截至1920年1月,在以下各省的21座城市组建了强制工作营:阿斯特拉罕、库尔斯克、阿尔汉格尔斯克、沃罗涅日、维亚特卡、维捷布斯克、伊万诺夫-沃兹涅辛斯克、卡卢加、科斯特罗马、下诺夫哥罗德,奥伦堡省的依列茨克扎稀达、彼尔姆、梁赞、萨拉托夫,北德维纳省的大乌斯鸠克、辛比尔斯克、斯摩棱斯克、唐波夫、特维尔、图拉、切列波维茨和雅罗斯拉夫尔,莫斯科8个营,彼得格勒1个营。在9个省会城市(沃洛格达、弗拉基米尔、叶卡捷琳堡、库尔斯克、鄂木斯克、奥廖尔、奔萨、萨马拉和布良斯克)和两个县城(辛比尔斯克省的塞兹兰,图尔斯克省的别列夫)改造营处于组建阶段。营行政机关管辖的战俘囚犯总计为16447人。值得注意的是,省强制工作营的组建仅用了几个月时间就完成了,而莫斯科和彼得格勒的强制工作营半年以后才建成,而且还是在特别指示督促下才完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