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拉格强制劳动经济体系的建立(第3/10页)

(12)营的文件处理由文书、出纳员、抄写员(每100名囚犯需要一名抄写员),以及打字员(每300名囚犯需要一名打字员)等办事员负责处理。

警卫队

(1)营秩序的警卫任务由卫队长、副卫队长、两个班和一个卫队直接负责。

(2)警卫队队员的数量取决于囚犯人数,营中囚犯不超过300人时,每15名囚犯需要两名警卫;囚犯超过300人时,每10名囚犯需要一名警卫。

(3)警卫队一半被安排在营内承担警卫任务,另一半负责囚犯在营外期间的警戒和押送。(注:在必要情况下可以从卫队增加押解人员数量或进行相反操作。)

(4)卫队长的职责:①监督卫队全体人员正确履行警卫任务;②监督囚犯遵守秩序;③防止囚犯违犯纪律;④监督进入营中的一切外来人员;⑤指派警卫人员监督会面的在场人员;⑥接收待交物品,统计交给总务主任的接收物品清单;⑦搜查重新收留和收工回来的囚犯。

卫生和医疗监督

(1)地方执行委员会卫生处负责对营卫生状况进行全面监督。

(2)地方执行委员会卫生处指派的医生和医士负责对囚犯提供直接医疗观察和救助。

(3)医生的职责是:每星期至少到营中去两次,给病人进行检查和治疗,调查囚犯的健康状况,监督营房的卫生状况,特别是厨房、住所、公共厕所等地的卫生状况。(注:在囚犯突发疾病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叫医生。)

(4)医士要常住在营中,负责急诊室和药房工作,给囚犯提供医疗服务,为重新患病的囚犯做检查和监控制作食物的质量。

(5)营中设立一个急诊室,每300名囚犯安排15张床和一个急救药包。

关于囚犯

(1)强制工作营总则第二条所列人员应关押到强制工作营(法令汇编1919年第12号第124条),以下两类人员除外:①根据全俄特别委员会规定,在整个国内战争期间被关押在特别改造营的人员;②患有慢性疾病和因身体残疾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注:由地方营管理局根据医生诊断确定是否丧失劳动能力。)

(2)女性及未成年人应分别关押在各类特别营中。

(3)应该关押到强制工作营的囚犯,进营时要携带法院判决书或决议,其中应注明:囚犯的姓、名、父称,作出押解囚犯决定的机关名称,犯有什么罪刑,判刑时间和刑期。

(4)囚犯进入强制工作营之后,立即将其个人信息一式三份填到特殊卡片上,其中一份放在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名册上,另一份存放在囚犯的卷宗里,第三份送到强制工作处。

(5)营办公室有每名囚犯的个人账户簿和用来存囚犯工资的存折,用于登记囚犯的工资收入和支付划拨到囚犯人头上的营生活费开支,以及囚犯自己的花销(因为营管理制度允许这么做)。(注:根据本细则第35条规定,营生活费开支由囚犯全员分摊。)

(6)囚犯受到的任何处罚都要记入其个人档案。

(7)所有囚犯到达营后必须立即分派工作,并在其整个服刑期间从事体力劳动。囚犯从事工作种类由营管理部门分配。(注:个别囚犯在获得地方管理局管理处批准的情况下,可以脑力劳动代替体力劳动。)

(8)为囚犯规定了8小时工作日制度。可安排加班和夜班工作,但须遵守劳动法(1918年法令汇编第87~88号,第905条)。

(9)囚犯的食物口粮应符合为从事体力劳动人员规定的标准。

(10)每名囚犯的劳动报酬,根据相应地区工会制定的工资额标准发放。囚犯的工资收入要扣除其生活消费开支(食品,衣服)、住宿费用、营行政、警戒费用开支。但是总扣款数额不能超过工资的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