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地球上最后一丝最美好的希望走向第二次美国革命(第17/19页)

当时,许多北方人都怀疑奴隶制正在渐渐获得法律支撑。没过几年,这种疑虑就得到了证实:联邦最高法院在一次里程碑式的判决中作出对奴隶制有利的裁决,有力地支持了蓄奴自决权。斯科特诉桑福德案的起诉人是密苏里的一个奴隶,他以自己大部分时间里都生活在“自由州”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自由。在1857年,当时的大法官罗杰·托尼(Roger B. Taney)驳回了斯科特的诉讼要求,主要有两方面原因:第一,斯科特是奴隶身份,不是公民;第二,根据宪法修正案第五条,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国会无权剥夺任何公民的财产。任何试图否认奴隶主有随意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的立法都是违宪的,例如密苏里妥协案。托尼将开国元勋的含糊其辞解释为针对黑人的言论,指出在建国之时,非裔美国人一直“被视为低人一等的存在,不管是在社会关系还是政治关系上都完全不适合与白人种族有任何联系,他们实在太过低贱,以至于他们的权利根本不配赢得白人的尊重”。[28]

如果奴隶不是人,而是财产,那么至少从理论上说,所有州都应当实行奴隶制。1850年妥协案和《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中对蓄奴自决权的主要阐述者斯蒂芬·道格拉斯(Stephen A. Douglas)并不认为这个理论有必要广泛应用,他提出这个理论只是为了解决地区性分歧。然而在他与其政治对手亚伯拉罕·林肯于1858年就此展开辩论之前,地方主义已经成了美国政治机器的驱动引擎。在所有立法当中,《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可能是最具影响力的,它破坏了民主党的团结,有力地推动了初生党派共和党的发展,而共和党在1860年大选中的胜利更是推动了南方各州脱离联邦。第二年,用林肯的话说,“战争来了”。内战临近结束的时候,林肯曾经总结指出南北双方对这次战争都有责任。“双方都不赞成战争,”他说,“但是一方宁可发起战争也不愿让国家存活,另一方则是宁可接受战争也不愿让国家灭亡。”[29]

南方与北方从1861年开始发生的冲突最终表明:在美国建国这出剧目中,不管是独立战争还是宪法修正,都还不是最终一幕。美国的故事不是一出简单的两幕戏剧,它有着成千上万的演员,而这些演员中又有太多奴隶。到了19世纪中期,奴隶制对于南方来说已经远远不只是一种劳动制度,它定义了南方白人的生活方式。用哈蒙德的话说,奴隶制是“南方政治、社会体制实现和谐”的基础。然而,即便奴隶制有法律保障,南方奴隶主也开始认为这种和谐正在遭到威胁,这个国家的废奴主义情绪在批判奴隶制,而其政治发展更是在威胁、遏制——尽管事实上并没有——奴隶制的扩张。1852年哈丽雅特·比彻·斯托(Harriet Beecher Stowe)出版著名废奴主义论辩《汤姆叔叔的小屋》(Uncle Tom's Cabin),促进了废奴主义文化的发展,也让奴隶主们发觉这种文化越来越不利于保留传统奴隶制。1859年,激进派废奴主义者约翰·布朗(John Brown)领导突袭了弗吉尼亚州哈珀斯费里的联邦军火库,但由于计划不周而以失败告终,他自己也因此被绞死。而在这之前,许多南方人就已经得出结论,认为不管现实证据看起来对他们多么有利,他们的“特别制度”已经处于真正的危险之中。

从某种程度上说,他们没有想错:奴隶制对于北方来说也不仅仅是一种劳动制度。对于废奴主义者而言,奴隶制是一种侮辱。对于其他人而言,奴隶制是一种过时的封建制度,在这个新共和国里非但没有容身之地,还阻碍了共和国的成长和发展。对于另外一些人而言,奴隶制是该地区自由白人社会经济发展的障碍。正如爱默生所说,奴隶制“没有学识,没有改良;它不爱火车的汽笛;它不爱报纸、邮包、学院、书籍或者牧师”,它缺乏一切美国自从独立革命以来认为对个人发展、经济拓展和国家稳定至关重要的元素。爱默生总结指出,在奴隶社会里,“一切都在走向腐朽”[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