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章 被告方的激烈反驳:自首有立功表现,为什么不可以减刑?

审判台席位上。

徐如风在听完董白浩的陈述进行了简单的整理。

根据庭审场上董白浩现有的交代情况。

可以称作是以残忍手段侵犯幼儿,并将其残忍杀害。

不过……

还有一些主观的问题需要问清楚。

理清思绪。

徐如风继续开口询问:“被告人董白浩。”

“按照你的交代。”

“董果果在前往街道镇上出售百香果,晚上回家时遇到了你。”

“当时董果果的百香果都已经出售完毕,售卖所得56元。”

“你再将董果果杀害以后,将其售卖所得的56元取走了是嘛?”

“是的。”

董白浩点了点头,直接承认了。

“那你取走这56元的想法是什么?”

面对审判长的询问,董白浩犹豫了几秒:

“我当时的想法挺简单的。”

“我想的是,如果万一有人发现了董果果的尸体。”

“拿走钱也能起到一定的误导作用,至少有可能避免调查,不让这件事情牵扯到我身上。”

“好的。”

徐如风在询问完这些,微微点点头。

问询到这一步,这个案件的基本脉络算是已经理清楚了。

基本上可以确定的就是,在这个案子当中,董白浩的犯罪动机和犯罪主观以及客观事实情况。

犯罪罪行就是以侵犯为目的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在实施完侵犯后,又将其残忍杀害。

这就是具体的罪行。

确定完这些……

案件的罪行和基本情况已经定下,剩下的就是锁定对刑期的讨论。

侵犯幼儿,并残忍杀害幼儿。

这是重罪。

但是鉴于董白浩,在这个案件中,主动自首并交代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

在刑期的讨论中,还是有着一定争议的。

这也是本案当中,最关键的判定内容。

想到这里,徐如风将目光转向了检方席位。

在这一次开庭前夕。

检方一直在和他沟通,说是这个案子情节多么多么恶劣,情况多么多么严重。

让他考虑客观事实,客观情景,对这个案件进行公正的严厉判决。

当然这种沟通都是在公共场合,进行的正常的交流沟通。

并没有私底下的交流。

通过这一点儿,可以看出这一次的检察官,对这个案子所涉及到的问题,非常的重视。

所以在徐如风要求公诉人对于这个案子进行发言时。

林秋水作为本次案件的检察官,公诉人,特意强调了这个案子的严重性。

“检方对于这个案件的认定如下:”

“检方认为,在这个案件当中,董白浩针对一名幼儿,实施侵害并将其残忍杀害的行为已经涉及到了严重的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伤害幼儿,所涉及到的刑事责任,都涉及到了情节恶劣的情况。”

“虽然有着自首的立功表现,但是其自首情节不足以抵消所犯的刑事责任。”

“像这种重大案件的刑事责任不应予以减轻。”

“再者。”

“检方还想再强调一点,那就是在这个案子当中,董白浩陈述他的犯罪属于不能回头的犯罪道路。”

“这是什么意思?”

“这个意思是,董白浩担心他的犯罪行为被人发现,所以就选择一错就错。”

“可是,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知道杀人与不杀人之间的刑事差别和认定。”

“在这个案件的犯罪实施过程中,董白浩有很多机会可以放弃实施犯罪。”

“但是并没有。”

“依旧选择对一名幼儿进行残忍杀害。”

“这已经展现出了其主观的行为。”

“基于以上,以我国刑法规定残害幼儿属于情节恶劣行为,再加上董白浩对幼儿进行了侵害和残忍杀害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