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梦过程的心理学启示 六 潜意识与意识

我首先来修正前面提到的“前意识系统”或者“潜意识系统”概念。“系统”这个概念是很不恰当的,很容易让我们误以为它们是有固定位置的存在。比如:我们说一个潜意识思想力求进入前意识,然后才能“强行进入”意识之中。这句话的意思并不是说有第二个思想在一个新的位置上形成。我们可以用动力学的表达方式代替地形学的表达方式。更准确地说,靠近精神机构运动端的是兴奋的两种过程或者两种释放方式。可以这样描述,精神构成物根据接受精神能量分配的多少,选择自己是否受某种特殊力量的控制。

当然,出于行文方便的考虑,本文中会继续使用两个系统的概念。“系统”是我们虚拟出来的概念,它可以被比做光学透镜的镜片,内部知觉的对象则是光线穿过透镜所产生的影像。同理,两个系统之间的稽查作用与光线经过新的介质(透镜)而产生的折射作用相类似。

一直以来,心理学界都否认潜意识过程的存在。正如利普斯说过的那样,与心理学本身的问题相比,潜意识问题根本不能算是心理学的问题。心理学家们也倾向于在文字解释上把“精神”等同于“意识”,并认为潜意识的研究是胡说。在这个问题上,神经症医生和他们有着不同的意见。通过观察神经症患者的心理生活,或者通过对梦的分析,医生们相信那些复杂而合理的思想过程(“精神过程”)可以在没有引起意识的情况下发生。

意识效果是潜意识过程的一种精神产物。后者本身并没有变成意识,甚至意识都觉察不到它的存在。我们只有从意识的影响效果去推论潜意识精神过程的存在。但是,意识的影响表现出来的精神性质与潜意识过程存在很大的不同。我们仅仅靠内部知觉很难分辨出它是潜意识过程的代替物。

利普斯曾经说过,我们必须承认潜意识是精神生活的普遍基础。潜意识是一个大的集合,意识包含的范围只是其中的一个子集。任何有意识的事物都要经历潜意识的初级阶段。潜意识停留在了精神过程的初始阶段,但具备了该过程的全部价值。潜意识是真正的精神现实,我们既不了解它的内在实质,也不了解其外部世界的现实。用意识资料去表现潜意识,和用感官与外部世界相联系都是不完全的。

确立了“潜意识精神生活”的概念后,我们会发现有意识的清醒状态和梦已经不再对立。在梦中表现出来的那些出乎意料的活动,不再被认为是梦“神奇的”产物,而是来源于在白天同样活动着的潜意识。施尔纳曾经说过,身体的象征性表象似乎是梦制造出来的。我们现在已经知道,这些表象是某些潜意识想象的产物,或者是由性冲动转化而来的。它们在梦中、癔症恐惧症,以及其他症状中都有所表现。

文学和艺术作品中,也有很多是潜意识的产物。歌德和赫尔姆霍兹就曾经介绍说,灵感是他们创作中最重要的原始部分,以类似现成的形式在脑海中出现。当然在需要聚精会神地发挥理智功能的情况下,意识完全可能参与到创作活动中。意识只参加了一部分创作活动,却掩盖其他活动而不让我们看见,而我们不能就这样抹杀其他精神活动的功劳。

我使用的潜意识概念与哲学家的潜意识存在很大不同。它甚至也不同于利普斯所说的潜意识。他们所说的潜意识只表示意识的对立面——除了意识外,还存在着一些潜意识精神过程。利普斯的观点更进一步,他认为精神的全部内容都以潜意识的形式存在,其中有一部分是以意识的形式存在的。通过对精神病理结构以及梦的分析,我发现潜意识是两个独立系统共同作用的结果,并且在正常生活与病态生活中发挥同样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