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的革命

1688年爆发了“光荣革命”,信奉天主教的詹姆斯二世被其女婿——信奉新教的威廉三世率军推翻,这一场革命被英国新教徒普遍视为神力之干预。上帝正是借此给予英国最后的机会来弃绝罪孽、渎教及恶政。结果,革命引起了狂热的道德与精神改革运动,并一直持续到下个世纪,即全国性的“移风易俗运动”。新的君主对此强烈支持,因为这显示出其虔诚信仰,从而与前任的不道德行径区别开来。与此同时,这项运动还为本国同天主教法国之间耗费甚巨的战役提供了正当理由。无数的政客、教士、治安法官、作家、活动家以及平民百姓亦作如是想。从威廉与玛丽受拥戴的那一刻开始,整个国家就兴起了自发的运动,要从严制裁不道德行为。

这一运动从开始起,就把更严厉地惩治非法性行为视作核心要务。显而易见,人们期望马上通过一部新的法律。正如律师乔治·梅里顿所言,如今对淫乱行径的制裁过于“温柔而宽容”。若要抑制邪恶,贵格会的慈善家约翰·贝勒斯相信,“低于议会的权威是无法做到的”。甚至威廉与玛丽在登基之前,就被要求开始这项事业。在1690年12月,新国王开始出击,他将一封公开信发往国内每个教区,告诫神职人员与教会执事帮助“全面改革我们所有国民的生活与风俗”。他命令教会法庭立即指控所有的性罪犯,只不过“还没有足够的法律条款来惩罚通奸和偷情”。

在整个17世纪90年代,人们认真尝试弥补这一缺失。在1690年,一群锐意改革的主教与法官一起草拟了一份法案,要恢复对于通奸者的死刑以及偷情者的监禁惩罚,此外,还就1650年法案的某些缺陷提出改进意见。为了让审判更容易,举证的标准被降低:任何没有结婚的男女“被发现在床上,或赤身裸体做任何事情”,都被认定有罪。卖淫则被作为一项单独的罪行来进行系统处理——性交易在伦敦愈演愈烈,随着首都急速扩张,过去的社群监督形式已不再有效。为了重获主动权,法案规定“妓女”在每个教区要是通过例行搜查被揪出来,就会像乞丐一样被立刻赶走。如果酒馆老板在晚上允许可疑的女子出没,将被勒令歇业。拉皮条者和妓院老板将被处以罚金、枷刑,有必要的话还会被驱逐到海外。

类似对于卖淫活动肆虐的担忧,体现在1698年一部反对卖淫及其他罪恶的法案上,这部法案不仅规定通奸者与偷情者要被打上烙印、流放或绞死,而且试图取缔那些两性幽会的场所,例如出租马车。最终在1699年,在主教与改革者联合发起的一次公共运动推波助澜之后,另一部相关法案有很大希望获得通过,其中建议通奸与偷情以轻罪论处,并判处罚金。

道德改革者普遍期望法律更严厉地惩处卖淫、通奸及偷情——即使在1700年后,他们仍然期望“有可能在议会通过一部新的法案来惩处不道德行为”。这些流产的法案实际上是更为广泛的反对邪恶的政治活动之一部分,这一活动最终提议和制定出法律,以惩治亵渎和冒犯神明、赌博及决斗。在新英格兰及周边同样出现了令人鼓舞的进展。在荷兰,一场为了“进一步改革”的运动,包括更严厉打击通奸、偷情与卖淫,在17世纪如火如荼地展开,苏格兰于革命之后掀起了一股反对“丑行、通奸与其他罪恶行径”的浪潮。苏格兰在1690年、1693年、1695年、1696年与1701年制定的新法令鼓励对不道德行为采取措施,并且对于臭名昭著的通奸者要“严厉无情地执行”死刑。在英格兰,多数议员投票赞成对1699年的那份议案进行第二次宣读,最终它只能被反复的休会所阻止。不过,只有少数的狂热分子认为新法案的通过至关重要。正如一位持怀疑态度的政治家所言:“那些不把《旧约》与《新约》视为生活准则的人,绝不会因为议会的一部法案而受到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