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章 人道的武器(第4/7页)

大西不由得“啊”地叫出了声。

毒瓦斯由于有巨大的杀伤力,更具有不人道的极为残忍的化学破坏力以及严重的后遗症(会绵延几年甚至几十年),所以国际法——也就是常说的海牙公约和日内瓦宣言——规定严禁使用。虽在这些条约中,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使用哪种毒气,另外,美国政府也并没有批准生产,因此就不能不受到某种限制。更何况,生产这类武器会刺激世界舆论,表面上就不得不从人道主义的立场上,来遵守执行国际公约。

这种毒气如能最有效地使用,其威力可与氢弹匹敌,因此决不能等闲视之,必须极端秘密地进行研究制造。

现在,在越南已经打破了“禁止使用毒气”的规定,据说为了驱赶越共,使用了非致死性毒气。

眼下还不清楚,是本国来不及生产,还是由于是“禁制品”,难以制造的部份,又转到日本化成公司来进行生产了。尽管是“禁制品”,只要有利可图,就积极承担研制。太妙了,真有一种企业家的气概!

“而且越南战争还没有结束,我公司销售额的六成都是特需订货,其中有燃烧弹、火箭弹、榴弹、炮弹、无烟炸药、硝氨炸弹、TNT炸药、引信雷管,直到手榴弹内的炸药、曳光弹等各种军火武器,形成了全由我公司垄断的局面。这说明我公司的产品信誉很高,自有公论。为此,美军方面啓直接找我们谈判,要求我们极为秘密地进行化学武器的研究。”

所谓“直接谈判”,就是美军在订货的时候不通过日本政府和管理当局,而与厂商直接交涉。通常也叫“后门特需”。

原来我国输出武器根据“出口贸易管理法”规定,需获得通产大臣的批准。另外,制造武器根据“武器制造法令”要办理许可手续。武器制造厂商必须就本厂的制品项目提交通产省批准。

但是,这两道关卡的“魔力”也就在于限制一般的出口。一旦采用特需的形式,包括武器的输出,就不受“出口贸易管理法”的约束,可免税通行无阻。

尤其是驻日美军按日美安全条约的“关系协定”,确认在日本有自由筹集战略物资的权利,并不承担向日本政府申报的义务。这样,美军当局完全可以自由地与厂商直接谈判,厂商也像单纯履行商业合同一样,能自由生产销售武器和军需物资。

“不能错过这个大好时机。特需就是一时之需,但现在我们最大的顾客就是美军。这是最大的主顾,与防卫厅来的订货相比,那真是小巫见大巫了。这是在日本首次委托我们制造化学武器,一旦成功,美军当局就将成为我们的长期顾主了。”绪方舐了舐嘴唇,活像一头野兽见了一块鲜肉那样垂涎欲滴。事实也确是这样,替代美国制造他们本国难以进行研制的产品,美军当局顺理成章地成为最大的顾主,岂止是特需,还能得到相当长期的“垂青”呢。

“这对我们是千载难逢啊,越南战争现在一步步地升级,日本强大的军需生产能力,也是美国唯一可靠的支柱。现在正是日本军需工业发展壮大的绝好时机,也可以讲,这次的‘直接谈判’,正给我们公司垄断控制日本军火界开拓了光明前景,真是踏破铁靴无处觅呀。”绪方把身子稍稍探出了桌子说:“为此,想请你来取得化学武器研制的主动权。”

事情来得太突然,使毫无准备的大西手足无措。但绪方以迅雷不及掩耳的气势,又讲了下去:

“我这么说你别见怪。燃烧弹的制造工艺还是比较简单的,并不是非要用你的才能方能完成。当然,由于你的努力,生产工程已经完全标准化,现在无论哪个人都能行了。说明白一些:公司的燃烧弹已经不再需要你干了;而新的化学武器才需要你来干。怎么样,干吧!”绪方说话语气十分平静,但却带着令人无法撑拒的重压感;面部洋溢着十拿九稳的微笑,但一直注视着大西的眼神却没有一丝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