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体面”与“尊严”的思考(第2/2页)

而最严重的错误是,矫枉过正之后,我们曾将“优胜劣汰”这一自然界的规律几乎放大应用到了一概的社会理念系统,使我们的社会理念系统一度成为冰冷的系统,乏同情与人文温暖可言。此大谬也!欣慰的是,此谬已获重视,并开始扭转。

对于人类的社会,弱者与弱者的群体,和强者与强者的集体,同样拥有“过上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此乃天赋之权,其正当性无可置疑。恰恰相反,“胜者通吃”是非正义的。因为归根结底,国家不能仅仅是少数“胜者”的国家,社会也不能仅仅是少数“胜者”的社会。

故逻辑上当然应该是这样的——

“公平和正义比太阳还具有光芒”;在此前提之下,人民才能过上“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

所谓政府的责任和正义,正是要使以上人文原则现实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