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的杂感(第3/3页)

土地国有化的意思不是别的什么意思,而是土地人民化的意思。对于城市而言,即城市公共土地所有权,属于城市全体公民。而且只能属于城市全体公民。正如某个农村的公共土地,只能属于全体农民。

这个道理是多么的明明白白啊!

那么,我认为,每一座城市的每一级“人大”和“政协”,都应责无旁贷地替全体城市公民及子孙后代,肩负起对于城市土地的开发监督权。城市土地管理部门,只能在此种监督和允许之下,才有权对城市土地进行拍卖。而且,也不能一卖了之,完事大吉。

卖后的土地,究竟用于何种目的——建住宅?建医院?建学校?建图书馆或公园?“人大”和“政协”亦应代表城市公民过问,使目的在符合大多数城市公民意愿的前提之下得以理性实现。

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房价过高才会真被遏制;房地产暴利才会真被管制;房地产泡沫才会真被控制。

我一直很奇怪,为什么对于城市的发展建设而言,“人大”和“政协”有堂堂正正的理由早应负起来的责任,却至今并未主动担负起来,却只不过一向嘟嘟哝哝地尽说些希望政府怎样怎样的鸟话?

须知后代子孙,对于他们所不得不面对的城市若怨声载道,既不但要骂现在的政府,也是要骂现在的“人大”和“政协”的。

至于那些为现在的房地产业评功摆好推波助澜的人,我不想和他们讨论什么。因为据我所知,他们明里暗里,差不多皆是些附着在房地产商身上的毛。

我跟几撮“毛”有什么好说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