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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制度也是英美法系庭审中独具特色的一项制度。陪审团一般由缺乏法律专业知识、亦不具备法庭技巧的普通民众组成,负责对诉讼中的事实问题作出认定(陪审团成员的选定过程也是大有学问,不少影视作品中均有展现,本文篇幅有限就不具体展开了)。陪审员全体一致的裁决拥有极大权威,原则上无须说明理由,也不必接受事后审查。所以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一切活动,最终目的都是要说服陪审团成员接纳己方的立场与观点。如何让并不谙熟法律的陪审团站在自己一边?这就不仅仅需要高超的法律素养,而且还对检察官与律师在言语表达、心理掌控等诸多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为了防止陪审团成员因缺乏法律常识而采纳那些有碍于查明案件真相的事实和材料来作为证据,消除那些妨碍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不利因素,英美法系自有一套证据规则,在该规则体系下,如果一个特定的案件没有达到一定的条件,就不交由陪审团审理。
碍于篇幅,对于英美法系诉讼程序的诸多特色,不能一一详述,读过《犹大之窗》这样精彩的法庭推理、或者看过这方面的影视作品之后对诉讼法产生兴趣的读者,尽可以搜集相关资料来做进一步了解。文学艺术源于生活而又高于生活,现实的庭审过程毕竟要枯燥许多,当然不太可能像小说里那么高潮迭起(辛普森案那样的“世纪审判”毕竟只是少数),高明如H.M.者更是凤毛麟角,由是在捧读《犹大之窗》时,便愈发由衷仰慕卡尔的神来之笔,能用一场法庭大戏贯穿一起颠覆奇案的杰出神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