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陪审团的裁决(第3/6页)
“各位陪审员。以下就是我们相信凶案实际发生的经过——”
◎下午四时三十二分至四时五十五分
摘录自华特·史东爵士之检方结辩
“……所以我饱学的朋友不必害怕。我不会等到庭上向各位指示之后再让各位知道这点:如果各位对检方的说法不满意的话,那检方的起诉便告失败,各位的责任就是做无罪的判决,我想你们之中没有任何一个人在听完我在本案所做的开场白之后,还会误解到那样的程度,因此我明白告诉各位求证的重担是在检方的肩上,就像我一向碰到我的责任在把这样一个案子交付给陪审团时的做法一样。
“可是同样的,我的责任是要将不利于被告的事实转为证据。正如我在开场白中所说的:各种事实。也正如我一直强调的:各种事实。我必须平心静气地问各位:在本案中,究竟有多少实证遭到更易或是反对呢?
“我饱学的朋友的确很用心地加以解释,可是我必须告诉各位,他没法解释清楚。
“还有什么没有说明的呢?在被告的口袋里找到一把上了膛的手枪是事实。他否认带着那把枪去到那栋房子;他的否认有什么旁证吗?有证人葛拉贝尔的证词。你们听到那个证人在证人席上所说的话,你们听到他对我所提问题所做的答复;你们也看到他的态度。他,也只有他一个人宣称于星期五早上在欧赛大厦见到死者。一个陌生人怎么可能在那栋大厦里躲过其他住户的眼睛呢?死者是怎么进入被告所住的公寓里呢?事实上,葛拉贝尔怎么会就那么碰巧地在黑暗中清理一个垃圾桶,而且他自己也说那个垃圾桶在两周前就已经清理过了呢?葛拉贝尔,他对荣誉的看法和他说话的真假如何,各位自可判断,而他是这件事的唯一人证,有没有其他证人能提供哪怕是第二手的证词,可以支持所谓艾佛瑞·胡弥偷了那把手枪的说法呢?那就是雷金纳·安士伟。可是在这点上,我的立场相当困难。各位陪审员。我必须很坦白地告诉各位,在他故意说出那番会让你们给被告定罪的故事时,我其实并不相信。他(事实上)是检方的证人:而我却不相信他的话。在法庭上——不论是检方或是辩方——我们都不容许谎言,各位也能决定究竟我饱学的朋友是否该否决了他的证词。可是,正是雷金纳·安士伟,也就是同一个证人,证实他和葛拉贝尔谈到那把手枪的那段谈话,如果我们相信一个人在他最后的证词作伪证的话,就能相信他在前面所作的证词是真话吗?
“如果被告确实带了枪到胡弥先生的住处,那就是预谋杀人,而我告诉各位,他的确是那样做了。
“还有哪些事实呢?有被告留在箭上的指纹,这种证据是没办法的,是一些记号,就一直在那里,证明被告的手毫无疑问地握过那支箭——不管是不是如我那位饱学的朋友所说的,那些指纹是被告失去意识时由别人弄到箭杆上的。
“而所谓失去意识这件事又有什么证据呢?所谓下了药,成为指纹不足采信的根据。如果各位拒绝相信被告给下了药,那么,我显然必须向各位提出这些指纹是本案最主要的证据。那,其他证据呢?一个和前一个相似的酒瓶,装着下了药的威士忌酒,由一个在帕丁顿火车站行李寄存处找到的皮箱里取出来,另外还有一个抽去了一些苏打水的苏打水瓶。毫无疑问的在伦敦有很多看来和这个很相像的酒瓶;可是我向各位说我真正想看到的是,能证明被告真正喝下了下了药的威士忌酒——或是任何一种威士忌酒——的证据;正好相反的是,各位都听到警方的医生说(以他的意见)被告完全没有吃过任何药物。为了公平起见,我也必须告诉各位,同样能为这件事作证的证人,史本赛·胡弥医师,目前下落不明;而且是无法解释的下落不明。可是我们除非听过胡弥医师的说法,否则就不能说这两件事有所关联。这就是我说‘事实’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