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的日常(第12/17页)
在书上盖书店章——出自防范犯罪的观点(《文艺春秋》 二〇〇一年六月号)
以Bookoff为代表的大型旧书店已经出现很久了。与其说这些书店经营的是旧书,倒不如说是“新旧书”更为妥当。因为新书上市不到一个月就会在这些书店上架,而且价格便宜,所以比起新刊书店,消费者更青睐这里也是理所当然的。
关于著作二度贩卖一事,身为作者,我表示很难接受。关于这方面,我希望以后能有机会详加论述,不过,这次我要写的与此无关。
事实上,随着大型旧书店的出现,某种犯罪也逐渐增加;确切地说,是“据说”正在逐渐增加。这种犯罪就是“偷窃”,这么一说,想必读者很快就明白了。犯人把从新刊书店偷来的书拿到Bookoff等旧书店卖掉换钱。要是新刊书店与Bookoff比邻而居的话,小偷只要背着大包走几米,就能轻易赚到钱了。
找Bookoff等旧书店帮忙是毫无意义的。作为收购图书的一方,没必要考虑那些书是如何搞到手的,重要的是那些书品相如何。小偷们拿来的书想必可以轻易符合这个条件。就结果而言,小偷和Bookoff是利害关系一致的共同体。
因Bookoff产生的犯罪,除了偷窃,还有不正当退书。退书当然是退那些书店卖不掉的书,这样一来,书店就可以得到返还的书款。新书中都夹着收货卡、补充订货卡,当客人到柜台结帐时,店员会将这些卡片抽出。换句话说,卖不出去的书里一定还夹着这些卡片。
假设有一个缺德的书店老板,他有数枚从卖掉的书里抽出的卡片。他去Bookoff买回与卡片上的书名一致的书,再把卡片分别插回去,然后就可以大模大样地把这些书退回出版社。退回的书款与在Bookoff买书的差额就是他的利润。
我们无法查证是否真有人这么干,但是,对于可能发生的情况,我们能就此放任不管吗?我想到了一个解决办法,想在这里提出。
一般书籍上会出现两个明显的专有名词,即作者名和出版社名,目的在于明确这书是“谁写的”和“谁出的”,这样才是一本完整的书,而这也是大家长期以来的共同认知。我认为应该再加上“谁卖的”这一要素,也就是说把书店名也以某种形式体现在书上。不过,不能采取印刷的方式。如前所述,卖不出去的书必须是可退的,因此在书卖掉之前不能加上书店名。那么,加入书店名的合适时机只有一个,即在柜台结算之时,在书的某个显眼位置盖上书店的印章。这个方法怎么样呢?印章应该尽量大一些,能彰显书店特色的就更好了。
书店盖章会有怎样的效果呢?现列举如下:
优点①防范偷窃
通过正当渠道购买的图书必然有书店印章,这会给试图把偷来的书卖给Bookoff的人带来极大不便。他们手中的书当然不会有印章,他们把这样的书带到Bookoff就等于宣告“我是以不正当的手段得到这本书的”。即使买方睁一眼闭一眼,但卖方肯定会感到巨大压力。另外还有一个效果,如果小偷在作案时被抓,他就不能用“我是在其他店买的”这种借口狡辩了。
优点②防范不正当退书
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书必然有书店盖章,这就意味着迟早有一天,在Bookoff上架的书全部都盖有其他书店的章。那么,前面所讲的缺德老板的做法就肯定行不通了。
优点③区别旧书店与新刊书店
对消费者来说,Bookoff等旧书店与新刊书店有何不同呢?最多是新书上架时间稍有差别罢了。也就等于说,新刊书店的存在毫无价值。我认为新刊书店的特点应该更加明确。那么,这个特点又是什么?不用说,就是出售“新书”。但是,大家都认为Bookoff也卖新书,这就是问题所在。Bookoff卖的都是旧书,为了突出这一点,就必须要有书店章。如前所述,只要将盖书店章制度化,以后Bookoff架上的所有书都会盖有其他书店的印章。换句话说,没有盖书店章的全新图书只有新刊书店才有的卖。我认为这是新刊书店与旧书店的最大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