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计时工资(第2/2页)

从“在劳动价格已定时,日工资或周工资决定于所提供的劳动量”这一规律中首先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劳动价格越低,工人为了保证得到哪怕是可怜的平均工资而付出的劳动量必然越大,或者说,工作日必然越长。劳动价格的低廉在这里起了刺激劳动时间延长的作用。 但是,劳动时间的延长反过来又会引起劳动价格的下降,从而引起日工资或周工资的下降。 劳动价格由劳动力的日价值/一定小时数的工作日来决定这个事实表明:如果没有任何补偿,单是工作日的延长就会降低劳动价格。但是那些使资本家能够长期延长工作日的情况,最初使他能够,最后则迫使他也在名义上降低劳动价格,以致劳动时数增加了,但总价格即日工资或周工资反而下降了。这里只要指出两种情况就够了。如果一个人完成一个半人或两个人的工作,那末即使市场上劳动力的供给不变,劳动的供给还是增加了。由此造成的工人之间的竞争,使资本家能够压低劳动价格,而劳动价格的降低反过来又使他能够更加延长劳动时间。但是这种对异常的即超过社会平均水平的无酬劳动量的支配权,很快就会成为资本家本身之间的竞争手段。商品价格的一部分是由劳动价格构成的。劳动价格的无酬部分不需要计算在商品价格内。它可以赠送给商品购买者。这是竞争促成的第一步。竞争迫使完成的第二步是,至少把延长工作日而产生的异常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也不包括在商品的出售价格中。异常低廉的商品出售价格就是以这样的方式形成的,最初是偶然的,以后就逐渐固定下来,并且从此成为劳动时间过长而工资极低的不变基础,而原先它却是这些情况所造成的结果。我们只是指出这一运动,因为分析竞争不是这里要做的事情。不过我们还是可以听一下资本家本人的自白。 “在北明翰,业主之间的竞争是这样激烈,以致我们中间的某些人,不得不以雇主的身分做我们平素感到可耻的事情;但是即使如此也不能多赚钱,而只是让公众从中得到好处。” 我们记得伦敦有两种面包房老板,一种是按全价出售面包,另一种是低于正常价格出售面包。“全价出售者”向议会调查委员会指责他们的竞争者说: “他们能够存在,首先就是靠欺骗公众<商品掺假>,其次是靠从工人身上榨取18小时的劳动而支付12小时的工资…… 工人的无酬劳动是用来进行竞争的手段…… 面包业主之间的竞争是夜间劳动难以废除的原因。低价出售者低于成本价格(它随着面粉价格的变化而变化)出售面包,但他并没有受到损失,因为他从工人身上榨取了更多的劳动。如果我从工人那里只取得12小时劳动,而我的邻居却取得18或20小时劳动,那末,他必然会在出售价格上把我击败。如果工人能坚持要求支付额外时间的报酬,这种手法立刻就会完蛋…… 低价出售者雇用的工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外国人、少年和其他人,他们被迫满足于几乎任何一种他们所能得到的工资。”

这种诉苦之所以有意思,还因为它表明:反映在资本家头脑中的只是生产关系的假象。资本家不知道,劳动的正常价格也包含着一定量的无酬劳动,并且正是这种无酬劳动是他的利润的正常源泉。剩余劳动时间这个范畴对他说来是根本不存在的,因为剩余劳动时间包含在正常的工作日之内,而后者在他看来已经在日工资中支付了。但是,额外时间,即工作日超过与普通的劳动价格相适应的界限的延长部分,对他来说却是存在的。为了对付他的低价出售的竞争者,他甚至主张对这种额外时间支付额外报酬。但是他仍然不知道,这种额外报酬,和普通的劳动小时的价格一样,也包含着无酬劳动。例如,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一个小时价格是3便士,即1/2个劳动小时的价值产品,而一个额外劳动小时的价格是4便士,即2/3个劳动小时的价值产品。在第一种场合,资本家无偿地占有了1/2个劳动小时,在第二种场合,无偿地占有了1/3个劳动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