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货币或商品流通(第3/12页)
物的名称对于物的本性来说完全是外在的。即使我知道一个人的名字叫雅各,我对他还是一点不了解。同样,在镑、塔勒、法郎、杜卡特等货币名称上,价值关系的任何痕迹都消失了。由于货币名称既表示商品价值,同时又表示某一金属重量即货币标准的等分,对这些神秘记号的秘密含意的了解就更加混乱了。另一方面,价值和商品世界的形形色色的物体不同,必然发展为这种没有概念的物的而又纯粹是社会的形式。 价格是物化在商品内的劳动的货币名称。因此,商品同称为它的价格的那个货币量等价,不过是同义反复,因为一个商品的相对价值表现总是两个商品等价的表现。虽然价格作为商品价值量的指数,是商品同货币的交换比例的指数,但不能由此反过来说,商品同货币的交换比例的指数必然是商品价值量的指数。假定等量的社会必要劳动表现为1夸特小麦和2镑(约1/2盎斯金)。2镑是1夸特小麦的价值量的货币表现或1夸特小麦的价格。如果情况许可把1夸特小麦标价为3镑,或者迫使把它标价为1镑,那末作为小麦的价值量的表现,1镑是太少了,3镑是太多了。但是1镑和3镑都是小麦的价格,因为第一,它们是小麦的价值形式,是货币;第二,它们是小麦同货币的交换比例的指数。在生产条件不变或者劳动生产力不变的情况下,再生产1夸特小麦仍需要耗费同样多的社会劳动时间。这一事实既不以小麦生产者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以其他商品所有者的意志为转移。因而,商品的价值量表现着一种必然的、商品形成过程内在的同社会劳动时间的关系。随着价值量转化为价格,这种必然的关系就表现为商品同在它之外存在的货币商品的交换比例。这种交换比例既可以表现商品的价值量,也可以表现比它大或小的量,在一定条件下,商品就是按这种较大或较小的量来让渡的。可见,价格和价值量之间的量的不一致的可能性,或者价格偏离价值量的可能性,已经包含在价格形式本身中。但这并不是这种形式的缺点,相反地,却使这种形式成为这样一种生产方式的适当形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下,规则只能作为没有规则性的盲目起作用的平均数规律来为自己开辟道路。 价格形式不仅可能引起价值量和价格之间即价值量和它的货币表现之间的量的不一致,而且能够包藏一个质的矛盾,以致货币虽然只是商品的价值形式,但价格可以完全不是价值的表现。有些东西本身并不是商品,例如良心、名誉等等,但是也可以被它们的所有者出卖以换取金钱,并通过它们的价格,取得商品形式。因此,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在这里,价格表现是虚幻的,就象数学中的某些数量一样。另一方面,虚幻的价格形式——如未开垦的土地的价格,这种土地没有价值,因为没有人类劳动物化在里面——又能掩盖实在的价值关系或由此派生的关系。 同所有相对价值形式一样,价格通过下列方式来表现一种商品如一吨铁的价值:一定量的等价物,如一盎斯金,能直接与铁交换。但决不能反过来说,铁也能直接与金交换。因此,商品要实际上起交换价值的作用,就必须抛弃自己的自然形体,从只是想象的金变为实在的金,诚然,商品实现这种变体,同黑格尔的“概念”实现由必然到自由的过渡相比,同龙虾脱壳相比,同教父圣热罗尼莫解脱原罪相比,是“更为困难的”。商品除了有例如铁这种实在的形态以外,还可以在价格上有观念的价值形态或想象的金的形态,但它不能同时既是实在的铁,又是实在的金。要规定商品的价格,只需要使想象的金同商品相等。但商品必须为金所代替,它才能对它的所有者起一般等价物的作用。例如,铁的所有者遇见某种享乐商品的所有者,他向后者说铁的价格已经是货币形式了,后者就会象圣彼得在天堂听了但丁讲述信仰要义之后那样回答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