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韩寒的交通问题(第2/4页)
这个防护栏在欧洲强制使用后,事故后生还率有很大提升。虽然对于交通部门推广防护栏收益很少,完全不及加个什么税、收个拥堵费多,但毕竟是对生命的很大保护,应该将其强制实施。如果不装或者不合格的,应该罚款责令其马上装上去和改正。
是不是装一个要好几百呢,撞死了反正一般都是追尾,后车全责,所以不用赔偿。但退一万万步说,咱们的领导们,坐的也都是轿车,对不,保护领导,义不容辞。谢谢你们。
规定
现在一些地方出台了禁止老百姓开摩托车、电瓶车的规定,更早的荒唐规定是骑自行车不让带人,理由都是不安全。这些老百姓买不起自行车,公共汽车服务又不到位,大家只好买小汽车,让本来拥挤的道路阻塞得更拥挤。
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私人交通工具的使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必须要开放的。就算出了意外或者一些交通的混乱,这也是代价。代价是必须要付的。而且我奇怪的是,既然你在这些城市不让上路,那怎么在那些地方又让卖呢?
停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这条规定让驾驶员吃尽了苦头,他要么车停在收费停车场,要么停在非法停车的地方。
与中国的《交通法》这条规则相反,英美国家的规定是,除了交通管理部门在某地安放“绝对不能泊车“或者和“短暂停留可以“的标志牌和在十字路口、公路转弯30米处不能停车外,其他地方都可以停车,这已经成为通行的国际惯例了。
问题是我国的交通管理部门并没有在收费停车场之外的地方,悬挂不能停车的标志,你能够把收费场以外的地方都悬挂上不能停车的标志吗?我认为只要不妨碍到别人,驾驶员就可以停车。但为什么交警却往往对停在这些地方的机动车贴“违章罚款单“呢?
前几年,包括现在一些地方也很夸张,我说的是公安或者交通部门,有时候你违章了要去这些单位缴罚款费,但发现车不能开进去,你就把车停在路边,出来又是一张罚单。
号码
我国的《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车辆在公路上发生事故是难免的,其中很多事故会对公路造成损害。在车辆参加了保险的情况下,绝大多数驾驶人员都能够及时拨打“122“报警,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理。但问题是当事人在拨打“122“报警的情况下,可能因为没有履行《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给交通主管部门打电话报告而因此遭到处罚。
“122“电话号码全国统一,完全免费;公路管理机构却没有统一的报警电话号码,一个外地司机在他地发生事故后如何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经常有当事驾驶员因此被罚款。我们的很多交通监督的设置,很多是想了很多办法挖个坑让你往里面跳的。
而且你撞了一些交通设施你就知道有多贵了,我相信你能用这个价格去外面买到五倍类似的东西。但是不让,你就得赔给它。这就和你在五星酒店弄坏了东西赔偿的道理是一样的,这说明了我们已经具备了五星级的享受。
中国路不多,但世界上大部分的收费公路都在中国,连“国道“都是收费的。虽然我们买车交了购置税、增值税、关税、消费税、养路费、车船使用税,甚至某地的牌照钱。我庆幸的是,我家门口那条路还没有改成条高速公路,不然出门都要收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