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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捉奸心理(第3/3页)

其次,他们也需要表白。不偷情、不通奸、不淫乱,是高尚、清白、光荣的事。这就必须让别人知道。别人不知道,不赞扬,则光荣感等等,也就无由产生。这和一个人做了好事以后希望得到表扬的心理是一样的。但是,“做好事”和“不做坏事”却并不一样。“做”有形迹,是已然发生的事情。做了就是做了,无论是否有人知道,它都是一个“事实”。有这个事实在,即便别人不知道,至少自己知道,可以“问心无愧”。“不做”就难讲了,因为它无迹可查。你今天没做,谁知道明天会不会做呢?事实上没做,谁知道心里想不想做呢?不但别人无从知道,便是自己心里,恐怕也完全没有底。这就需要表白,需要向别人也向自己表白:自己不但“没做”那些坏事,而且“根本不想”做那些坏事。

捉奸、看捉奸、惩处奸夫淫妇,无疑是最好的宣泄方式和表白方式。因为“奸夫淫妇”们决不敢也不会积极地参与捉奸(除非是自己的配偶与人通奸)。且不说“兔死狐悲,物伤其类”,至少也会“做贼心虚”,不至于“贼喊捉贼”。所以,积极参与捉奸和惩处奸夫淫妇,便等于向大家宣布自己既非“奸人”,亦无“淫心”,而压抑在心理深层的“淫心”,又在这一过程中得到宣泄,岂非一举两得、一箭双雕?

正因为捉奸和惩处奸夫淫妇是一种宣泄和表白,因此其行为也就必然“过激”。

首先,过激才过瘾。既然是宣泄,就必须泄个痛快;而行为如不过激,则快感何由产生?更何况,在这里,要宣泄的东西又何其之多啊!有因自己不能偷情所生之“压抑”,又有因他人公然偷情所生之“愤怒”,轻描淡写地来两下怎么打发得了?这才有腐刑和幽闭之类刑法的发明。这两种刑法,最能让那些愤愤不平者心理平衡:在我们大家都不能随便“快活”时,这对狗男女居然私下里“快活”了,那就让他们今生今世再也“快活”不成。这下子,我们大家不就“心里快活”了?

其次,过激才有效。因为中国有条不成文的逻辑:一种行动如果被公认是“正义”的,那么,在行动中,行为越是过激,则其动机便将被认为越是正义。比如李逵的许多行动都是过激的,但他却正因为此而被公认为梁山上最够“义气”的哥们。所以,“文革”中,批斗“走资派”、“牛鬼蛇神”的做法也会一再“升级”,从一般的念批判稿,到开批斗会、挂牌戴帽游街,直到殴打体罚、凌辱致死。其原因,就在于运动的参与者,都要争相表示自己的“正义”和“清白”,因此,每一种过激行为的提议和表现,都不会遭到反对(想反对也不敢说),而只会受到普遍的赞同和积极的响应,当然也就层层加码、步步升级了。

如果说在“文革”中,人们急于要表现的,是政治立场的坚定和革命斗志的昂扬,那么,在传统社会中,人们急于要表现的则是道德的高尚和行为的清白,其中就包括“不好色”、“不淫欲”。这种表白当然只能借助于对“奸夫淫妇”的“满腔义愤”。既然每个人都已“义愤填膺”、“怒火满腔”,那么,不出现过激的行为,就反倒不正常了。

以上两种心理,自然是男人女人都有的。不过,相比较而言,则男人更多地是出于宣泄,而女人更多地是出于表白。因为男人比女人更喜欢“偷鸡摸狗”,而女人比男人更需要“自证清白”。中国历来只有女人的贞节牌坊,没有男人的贞节牌坊,而且一旦发生通奸案,也多半会归结女方的“勾引”,而男方则不过“意志薄弱”而已。既然女人往往被视为“祸端”,则“正派”女人便极需证明自己不是“祸水”。所以,在这时,有两件事是女人必须要做的。一件是在那“淫妇”游街示众时,冲出来向她吐口水,或扔泼污物,此则以彼之“污”证己之“清”;一件是在议论那“淫妇”罪行时,极尽口诛之能事,此则以彼之“淫”证己之“贞”。总之,必须以对那“坏女人”的义愤,来证明自己是“好女人”。不过,义愤再强烈,也只能对准那“骚货”。如果口水吐到“奸夫”身上,便会让人疑心自己与那男人“有染”,或被那流氓“打过主意”的,岂不是欲证其“清”反被其“污”么?这个脸可丢不起,这种赔本买卖当然也决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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