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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所谓“明媒正娶”(第2/4页)

其实,只要稍微理智一点,就不难看出这种婚约有多么冒险。因为谁也不知道那腹中婴儿长大了是什么样子,也不知道十几年后两个家族的兴衰如何。结果,双双出落成俊男靓女的有,变成了恶少丑女的也有;两家依然富贵荣华世交如故的有,一家家道中落或两家翻脸交恶的也有。如果事情不像当初想象的那样美满如意,则“结缘”就会变成“官司”,“亲家”就会变成“冤家”,那才是“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呐!

如果说,“父母之命”还有几分道理,那么,“媒妁之言”就简直莫名其妙。娶媳妇又不是买房子,干嘛非得经过“物业公司”的中介,才能成交呢?

然而,媒妁在中国传统婚姻中,就是不可缺少。哪怕双方父母赞成,当事人自己也乐意,仍得请媒人来撮合一下。如果请不到媒人,那就只好不结婚。“处女无媒,老且不嫁”,媒妁,似乎比父母还要重要。

婚姻须经媒妁,原因也很简单,就因为婚姻制度是一种社会制度,缔结婚姻是一种社会行为,因此必须经过社会的公证和承认。代表社会加以承认之公证人和公证机构,在西方是教堂和神父,在现代是婚姻登记处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国古代则是媒妁,包括“官媒”(媒官)和“私媒”(媒婆)。

不过,媒妁可是比神父或政府公务员忙碌得多,因为他们不但要证明婚姻,还要撮合婚姻。

在中国古代,是连两个家族缔结婚姻的可能性,都是要取决于媒妁的。不但男女青年不能“私定终身”,就连双方家族也不能“私结良缘”。双方家族的意向,一开始就得由媒人去传达。这种安排,自然有它的好处。第一,媒妁因为专司此职,当然消息灵通,知道谁家有男欲娶新妇,谁家有女待字闺中,好比一个“婚姻信息中心”,而媒人便可从中进行“优选”,使门当户对者喜结良缘,让怨单求偶者各得其所。第二,缔结婚约,事关荣辱,若遭拒绝,就很没有面子;而媒妁既非当事人,又非当事人家族,不存在面子问题,再说职业媒人多半皮厚嘴巧,也就不会有绕不过去的弯。第三,缔结婚姻,牵涉到双方许多实际利益,讨价还价说不出口,不讲价钱又怕吃亏,由媒人从中斡旋,两个家族的互惠交易也就比较容易谈拢;而且,不管谈不谈得拢,将来双方见了面,都不怕面子上有什么过不去。第四,由于婚姻必经媒妁,而媒人们又总是信誓旦旦地保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对于处于青春期的当事人,就既有一种威慑作用,又给他们吃了一颗定心丸,当然也能让“防儿如防贼,防女如防妓”的父母放心。也许,正因为媒妁有这些好处,所以不但政府规定婚姻必经媒妁,当事人及其家族往往也依赖于媒人,甚至相当信任媒人。

然而,媒妁也是会坏事的。

中国古代的媒人有点像当今西方的律师,都是只要自己的案子能办成,不大管别的什么。不同的是,西方的坏律师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不顾社会正义和法律尊严,但背叛当事人的却不多;中国的坏媒人却是只要能撮合成一桩婚姻,当事人的利益是可以不考虑的。似乎撮成婚姻便是惟一目的,婚姻的质量则不在考虑之列。正如畲族《骂媒歌》所唱的:“媒人是个油嘴猫,东家舔油西家叨,甜言蜜语两头骗,沟里放牛两头捞。管你牡丹配青树,管你蜂蜜配花椒,管你婚姻好与歹,管你牙齿咬舌条。只要钱财捞到手,三寸舌头任鼓摇。”

这就未免也太“妈妈的”了。

任何职业都应该有自己的职业道德。媒人的职业道德,应该是促成幸福美满的婚姻。然而,中国古代的媒人却似乎鲜有这样的考虑。于是,不负责任,乱点鸳鸯谱者有之;不怀好意,甘当马泊六者有之;巧舌如簧,把麻子说成酒窝者有之;瞒天过海,让瞎子嫁给聋子者有之。反正媒人“口才”都好,中国词汇又丰富,近义词足够使用。比如懦弱可以说成厚道,狡猾可以说成聪明,矮胖可以说成敦实,削瘦可以说成苗条。双方当事人及其家长既然不便“实地考查”,就只好对媒人的介绍“胡乱琢磨”,甚至“上当受骗”。正如宋人袁采在其《世苑》一书中所指出:“若轻信其言而成婚,则责恨见欺,夫妻反目至于仳离者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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