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 自由心证(第4/9页)
然而,检察官与被告对立,只有法官和律师可以证明被告清白。
明知凶手并非冈野正一,真凶另有其人,却受限于“检察一体原则”,以及此案为他人负责侦办,难道就只能束手无策地看着二审进行审查吗?
他先私下与丸冈检察官讨论自己的想法,又向副检察长进言,最后都落得无疾而终的下场。
究竟还有什么办法可行?
大部分的案件在逮捕凶手之前,就已经依过去的调查经验,锁定了特定嫌疑犯。
嫌疑犯锁定后,最迫切的问题便是,厘清嫌疑犯的行为举止与案情的关联性。如与案情无密切相关,不免引人怀疑,警方亦无十足的把握断定此嫌疑犯即为真凶。
桑山由发生在福冈县二日市武藏温泉的命案前后经过判断,凶手即为佐山道夫,因此强烈怀疑他正是杀害枝村幸子的凶手。他始终认为被害的年轻女子与佐山之间有特殊关系,佐山将她杀害后,又借机利用自精神病院逃走的疯子顶罪。
与此有异曲同工之妙的是杀害波多野雅子的手法。武藏温泉一案在位于天拜山山脚下的寺庙树林里犯案,杀害波多野雅子的地点则选在御岳山中,目的都是为了除掉女人这个绊脚石。前者妨碍了他的前途发展,而后者在利用殆尽后,遭他嫌碍事而遗弃。
最后这位枝村幸子与前两者略有不同,她推测得知波多野雅子遇害的真相,带给道夫心理压力,并以此逼婚。道夫野心勃勃,不难想象幸子的存在牵制了他的发展,同样成为他前途路上的绊脚石,而且比前两位被害人更加棘手。
佐山道夫的行径与案件具有高度关联性,可知他便是杀害枝村幸子的凶手。
一审误认杀害枝村幸子的凶手,并判决有罪。佐山道夫始终维持“证人”的身份,要将“证人”转为“被告”不只艰难,且苦无物证。法庭认定的物证都将嫌疑指向冈野正一。
佐山道夫在状况证据上远较冈野不利,却因关注的焦点为被告,不曾有人留意。冈野错在不该向警察认罪,依犯罪学家的观点,嫌疑犯一旦自白,其他证人在提供“证词”时,心理也会跟着受到影响,此间接证据便成了束缚嫌疑犯亦即被告的桎梏。
桑山向副检察长阐述自己的看法时,提起佐山道夫,遭到郑重而冷漠的驳斥。对方表示状况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冈野无罪,他表面上没有明讲,其实是为遵循检察一体的原则行事。桑山并非负责检察官却提供意见,这样的行为只是多此一举。
桑山考虑针对波多野雅子命案重新展开侦查,将凶嫌佐山道夫逮捕归案,并借此一举洗刷冈野杀害枝村幸子的嫌疑。既然高层不采取行动,就只剩下这个方法。
这方式执行起来有个困难,自杀案要以他杀的方向重新展开侦查,必须有足够的说服力才可能推动,现在缺乏的正是这样的力量。
首先遇到的困难为,波多野雅子的解剖报告上明记其死因为缢死,而非绞杀,此为阻碍重新侦查的决定性因素。
如今遗体已经火化成灰,不可能重新鉴定以推翻或对原本的鉴定提出异议。虽然可以对鉴定书进行鉴定,亦即实行鉴定再鉴定的方式,但没有其他强力的直接证据,难以推行此一计划。
其次为波多野雅子的丈夫不只不怀疑妻子的死因,甚至为妻子自杀感到喜出望外,更声称妻子留下遗书。但是,没有任何人实际看过那封遗书。
关于佐山道夫早已和波多野雅子发生肉体关系一事,只要追查佐山并询问店里员工就能得知,但仅只如此不足以构成犯罪嫌疑。前年六月十一日早上,佐山开车到加油站,谎称轮胎上的脏污是因为前一天开车至多摩川,沾到了红土与杂草,但他其实是开进了御岳山,青梅当地中华餐馆老板娘的说辞也可证明。不过,佐山只消一句“认错人了”,就可全盘否认此一情形。餐馆老板娘不曾再见过佐山和波多野雅子,他也能反驳目击者只见过他们一面,证词的准确度低。而且即使承认,这也只能当作状况证据,老板娘并未目击凶案发生过程,她的证词不能作为直接证据。而警察已将遗体列为“自杀”案件处理,更增添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