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2章 制度必须干净,职责必须明确(第4/4页)

“这就是司法独立?”

“是的,大理寺改成法院,专注于审判。学习明代,撤掉审刑院,改为都察院,专注于监督。这样以后各个地方衙门就只有审查和缉捕权,而没有了审判权,还会被监督,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各个地方?”

赵祯睁大了眼睛道:“难道各个地方也要设立下属衙门?”

“那不然呢?”

赵骏耸耸肩道:“我们后世就是这样,中央有最高法院,省有高级法院,市有中级法院,县有基层法院,甚至我们乡镇都有基层法院的分支法庭,这能极大限度地解决百姓的法律困难。”

赵祯与几个宰相对视一眼,深深地看到了大家眼中的震撼。

这机构竟然还能下到乡?

真的夸张。

“可若是如此,每个县都那么多机构,那得要多少人啊。”

赵祯迟疑道:“你们后世如此,是因为后世人多,大宋这样做,岂不是更加加剧了冗官?”

赵骏摇摇头道:“那没有,咱们后世建国的时候这些机构就已经存在各县了,当时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五亿多人口。大宋是二百八十万平方公里,一亿两千万人口,比例其实差不多。”

宋朝是典型的人多地少,虽然不像后世建国的时候,中原腹地的人口密度比宋朝高很多。但宋朝经历农业革命之后,已经具备了各县都有分支机构的可能。

而且现在可以说是提前做好预备,等过几年出海的船只带回来高产作物,这些作物又经过几十年的本土化适应,也许未来还会发生人口暴涨。

到时候各县都进行司法细化也是顺水推舟的事情。

“唔。”

赵祯想了想,觉得这好像是分了地方官员的权力,跟皇权无关,便点头道:“那就这么办。”

“那这样的话,县令岂不是什么权力都没了?”

吕夷简纳闷道:“缉捕权不是县尉在行驶吗?县令没有了审判权,那还能做什么。”

“行政权呗。”

赵骏耸耸肩道:“专注于县里的发展,以后朝廷下达的政令,好好实施就行了,少整点幺蛾子。”

好家伙,一个县掌握生杀大权的县令,这么一搞权力不就小了许多吗?

众人对视。

不过似乎也不无道理。

唐宋时期县令职权极大,有破家县令,灭门知府一说。

分了他们的权力,确实不算一件坏事。

反正没分他们的权力就行,至于下级官吏怎么样,那跟他们无关。

“反正宋代的司法光听那一大堆乱七八糟的机构就觉得混乱,改制之后,县里的县尉负责缉捕,县里的都察局进行审核然后提起诉讼,法院接受处理。”

赵骏说道:“之后再在州一级设立州级的审查缉捕部门,将原来的知州、通判职权分开,州里又设州级法院,都察府。最后再把路一级的提刑司分开,就做到了县、州、路以及最后中央的司法三权分立。”

这个办法并不是后世我们国家独有,在古代明清时期就已经开始了,明朝设立都察院后,司法三权分立。由都察院、大理寺以及刑部组成,类似于后世的检察院,法院以及公安局。

如此一来,明清时期在司法上就远不像宋朝这么混乱。

“宋慈做提刑官的时候,查获那么多冤假错案。但大宋也只有一个宋慈,所以靠一个人来完成司法的公正显然是不可能,只有靠制度。”

赵骏最后环顾众人说道:“制度必须要干净,职责必须要明确,责任也必须要落实到个人。这样将来大宋要推行新的政策,比如推广棉花种植,推广玉米、红薯、土豆等粮食,或者进行国家层面的改革、建设,才能少一分阻碍,多一分通畅!”

众人听后,只觉得振聋发聩,发人深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