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3章 无处不在的税收(第3/6页)

钱这方面肯定是不能少的,大冶钢铁公司获得的专利授权费那可是极为庞大的数字,可谓是赚的满嘴流油。

不过其他钢铁公司也没有坐以待毙,可不甘心给大冶钢铁公司当代工厂,他们或是自己凑集资金,或者是联合起来对大冶炼钢法进行技术研发。

为什么还要对大冶炼钢法进行技术攻关研发,那是因为试图绕过大冶钢铁公司的专利的一些关键节点。

大冶炼钢法的技术原理其实是公开的……一些理论研究也是皇家理工学院钢铁研究所搞出来的,这些钢铁公司也有获得授权。

至于大冶钢铁公司拥有的专利,主要集中在工程实现上。

而工程实现的一些专利技术,是可以绕过去的,只要达到最后相同甚至更好的效果就行了。

此外,多家钢铁公司,尤其是当涂钢铁公司也在凑集资金试图搞出来更好的全新的炼钢法,试图来一个全面超越,当然,这就更麻烦而且困难了。

但是,钢铁行业的技术研发受益于专利限制以及市场竞争等因素,整体上是处于一种比较良好的良性竞争状态。

而这也是工业部乃至工商部所期望看到的结果。

同样也是工商部在很早就正式推行专利技术的缘故,有了专利的保护,才能够让企业放心大胆的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技术研发。

如果没有专利保护,那还研究个屁,直接等别人研究出来然后抄袭岂不是更简单。

专利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刺激企业或个人进行技术研发,创新的积极性,并保证他们的利益,进而促使整个社会层面的积极创新。

如此,才能够在科学技术研发里百花齐放,而不是光靠着官方所属的有限各类研究所折腾。

就算是这些官方投资的直属研究所,他们也需要研究经费啊,官方财政虽然有钱,但是也不能什么项目都大手笔砸钱啊。

经费有限的情况下,这些官方研究所要想研究一些新项目,还是需要和企业进行合作的,或者是自研的一些项目通过专利授权的方式出售给企业,然后获得资金的回报,以支撑后续的研究。

这些,都离不开专利制度的维持。因此当年工商部想要搞专利制度的时候,获得了罗志学的极大支持,甚至可以说,连专利制度这玩意其实还是罗志学提出来,让工商部具体实施的。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大楚帝国的专利制度只对内不对外,这个对内是指大楚帝国自身的企业或人,不局限区域,大楚帝国的企业或个人哪怕是跑到土著国家里去,也不用侵犯其他大楚帝国企业或个人的专利权。

但是,你侵犯其他国家的专利,嗯,如果有的话……那么大楚帝国是不管的,甚至你都还可以在国内申请相关的专利。

毕竟暂时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和大楚帝国达成了专利互通协议。

别说专利互通协议了,就算是专利法,其实这年头也没有几个国家有,也就是意大利威尼斯,英国等有少量国家有着不太完善的专利法,但依旧非常原始。

大楚帝国可不会承认这些土著国家的所谓专利法案。

就和大楚帝国从来都不承认其他土著国家的所谓法律,对大楚帝国子民的管辖权一样,哪怕是在土著国家的领土上,大楚帝国都不承认……因此这才诞生法外治权这么一个玩意。

大楚帝国和南洋各土著国家达成的一系列协议里,基本都有法外治权这么一条。

这倒不是说大楚帝国霸凌,挑战各国内政权力之类的,纯粹是这些土著国家都没个完善的法律,基本还处于统治者一念之间就进行判罚的程度,即便有一些法律条文也是很扯淡的。

这让大楚帝国出海进行贸易、谋生的商人或普通人很没有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