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七十六章 水政监察执法(第3/5页)
“有什么法规可以参照?”
“不是参照,是可以直接拿来用。”
陈工从老黄同志手中接过文件,翻到第二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罚则里写得清清楚楚,对于未经允许或者不按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纠正其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杨局长在来的路上也研究过法律法规,侧身笑道:“廖局,我们江苏省的河道管理条例上也有相关条款。”
廖副局长微微点点头。
法制科的腾科长则抬头道:“杨局、陈工,这两个条例不够具体,警告有什么用,那些采砂的会听我们警告吗?如果罚款,究竟罚多少,没标准也没处罚细则。至于没收违法所得,确实具有一定威慑力,但想做到并没有那么容易。”
“有公安协助,没收违法所得没那么难。”
“杨局,公安有公安的工作,他们可以协助我们一次两次,不可能天天协助我们。”
“这一点你尽管放心,咸鱼说了,他会跟协助渔政保护长江渔业资源一样协助到底。他和他师父从八八年就开始协助渔政打击非法捕捞鳗鱼苗的,一直协助到今天,从来没断过。”
“他不用干别的工作?”
“不用,他虽然是开发区分局的局长,但他只管江边和江上的事。”
杨局长话音刚落,老黄同志又紧锁着眉头说:“没收违法所得虽然得罪人,但只要有公安协助这个工作我们也能做下去。问题是就算没收了那些采砂老板的违法所得,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廖副局长对采砂行业不是了解,低声问:“怎么解决不了?”
“廖局,你是不知道那些采砂的来钱有多快,我们就算能顺利的没收其违法所得,他们去江上采几天砂又能赚得盆满钵满。他们去江上采十次,只要有一次没被我们查获,他们都是赚的。”
老黄刚说完,滕科长就若有所思地说:“从司法实践上看,想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很难,至少我没听说过有人因为采砂被判刑。”
廖副局长反应过来:“违法成本低,顶多花钱消灾?”
滕科长无奈地说:“差不多。”
江堤要是因为采砂坍塌,一旦发洪水,水利局倒霉。
陈工觉得市局的这两位在办公室坐太久没魄力,再次翻开法规,强调道:“罚款暂时是没细则也没标准,但国家和省里的河道管理条例上也说了,要纠正其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什么叫补救措施,就是他们把江底搞得坑坑洼洼,就得给我恢复原状!
河道和航道施工有多烧钱各位应该清楚,他们非法采砂赚十万块钱,但想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没五六十万块钱肯定下不来。”
怎么才能一劳永逸的解决问题,就是要让那些采砂老板怕。
廖副局长越想越觉得陈工的话有道理,敲着桌子笑道:“就用这一条治他们,查处一件,教育一片,只要下决心查处一两个,我就不信还有人敢以身试法!”
能没收违法所得,能让那些非法采砂的“采取补救措施”……
老黄同志觉得这事有搞头,不禁笑问道:“杨局,陈工,公安协助我们查处,他们在经费上有没有提出什么要求?”
不愧是老同志,知道人家不会白帮忙。
杨局长回头看看廖局,笑道:“咸鱼说了,去江上执法不能没船,执法船他可以跟水上分局、港监局和海关借,但油钱要由你们大队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