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九十六章 正义终至(下)(第6/8页)
这是她的律师给她出的主意。
不久前。
在被公安部门传唤拘留后。
倪梦琳在内心惶恐之余,也立刻通过父母找了一位律师希望寻求帮助。
倪梦琳的父母是个挺有钱的小老板,家境还算殷实,所以找到的律师水平也挺高的,叫什么张佳航。
按照那位张律师的说法。
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污蔑罪,但却有侮辱罪和诽谤罪这两个罪行。
大部分情况下。
针对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基本上进去待几天赔点钱就没事了,最多也就判个三年。
但是……
这个法规有个前置条件: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例外。
而很不幸的是……
倪梦琳的情况便符合这个条件。
加之这次案件是最高法亲自审理,出于警示目的,判决力度大概率会很严。
同时呢。
这起刑事案件的公诉方是检察院,没有民事自诉人,也不存在什么庭外和解的情况。
因此在这种情况面前,常规套路肯定是不行了。
不过在倪梦琳父亲的金钱攻势下,那位律师还是悄悄给了个方法:
4.23事件发生在2018年,距离现在已经快五年了。
而普通监控记录的保存时间也就一个月,长点儿的也就在3个月到半年间。
即便是极少部分保存时间长的……比如说徐云社死发布会上用到的庐州第一人民医院的监控记录也就只有两年。
理论上除了国家机关外,没有任何机构会保存五年前的监控记录——更别说发生时间的地点是在倪梦琳就读的XX大学图书馆。
按照张律师打听到的信息。
XX大学图书馆的监控记录只会保存……
26天。
因此张律师认为。
倪梦琳可以只认引导网暴的罪行,但拒绝承认污蔑诽谤:
华夏的法律是谁主张谁举证,既然检察院宣称倪梦琳诽谤,那么就必须要把证据拿出来。
当然了。
谁主张谁举证这句话,同样能够运用在孟亮身上。
也就是孟亮也可以对倪梦琳表示你既然宣称我偷拍,那么就把证据摆出来,否则就是你污蔑我。
但这是属于孟亮和倪梦琳之间的民事范畴,与刑事无关。
孟亮再有意见,也都必须等庭审后去民事自诉倪梦琳污蔑。
那时候的罪名虽然同样都是污蔑,但性质上和眼下截然是两个情景。
届时倪梦琳最多也就进去待一阵罢了,更别说还有机会庭外和解,可操作性很强。
在今天的庭审现场。
只要倪梦琳演技够好,总是会有一些人共情的——这年头洗白刘鑫和劳荣枝的都有一堆呢……
看着表情笃定的倪梦琳。
何琼转头望向了台下的孟亮,问道:
“证人孟亮,你有可以证明你并未偷拍的证据吗?”
孟亮此时还在震惊于倪梦琳的不要脸,闻言顿时一愣,下意识答道:
“……没有,当时在图书馆的时候我以为事情已经结束了,所以就没有保留证据。”
说这话的时候。
孟亮的心中忽然冒出了一股不太好的预感。
能够证明他清白的最佳证据只有两种,就是他当日软件的使用记录和图书馆监控记录。
但问题是前者他没有保存,或者说出了图书馆后就保存不了了——当天离开图书馆后他遇到了一头很可爱的小流浪猫,就用手机拍了几张照片。
所以舆论爆发后再留证据,反而会显示摄像机有使用记录。
至于后者……
开玩笑。
那时候他都被学校退学了,哪儿拿到那东西?
而眼下这种证据缺失……
该不会真的让倪梦琳有机可乘吧?
就在孟亮心中悲观情绪越来越浓烈的时候,何琼又看向了王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