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8章 新的田制(第3/3页)

李来亨径直说出了自己准备大改田制的想法,而方以仁是桐城人,自然对江南一带田皮田骨之说有所了解,他立即答道:“田皮田骨,或称田底与田面,或称大苗与小苗,都是一种意思。田骨者,田产之根本,士绅拥有田骨,便可永收地租;田皮者,佃户之所有,经营耕种所得即归田皮。”

所谓“永佃制”,顾名思义,就是说佃户享有永远租佃耕种地主田地的权力。

具体说来,就是将传统的土地产权分成两份:地主一方享有田地的所有权,称为“田骨”;佃户一方享有田地的使用权,称为“田皮”。

在这种制度下,地主和佃户都享有独立自由处分其产权的权利,佃户可以自由买卖、赠予、典押自己拥有的“田皮”,地主也可以自由买卖、赠予、典押自己拥有的“田骨”。

这种制度,一定意义上保护了佃农的权益。但是它还局限在租佃体制发展特别发达的江南地区,而且因为田皮和田骨各自独立产权和价值的区分困难问题,而存在大量无法彻底解决的缺点,也就难以在多数地区推行下去。

但李来亨的意图,便是在“永佃制”的基础上,加入闯军的角色,加入政府的力量,将地主和佃农的双边关系,变成地主、佃农、闯军的三边关系,维系平衡、保护弱势,在不增加百姓负担的情况下,更好、更直接地直接吸纳控制区的物质力量。

这就是“营庄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