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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零七章 传统美德(第2/3页)

这就很奇怪了。

而因为朱厚照读了不少书,所以他略微一想就明白,

何廷仁其实是在劝他。

他现在纠结的这个案子,唐代就有过,而且闹得沸沸扬扬,甚至惊动了武则天,哪怕过去一百年到了柳宗元时代,那个时代的文人还是把这件事拿出来说,柳宗元还特地为此写了一篇文章,名为:《驳复仇议》。

朱厚照反应过来以后就说:“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

何廷仁则回: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

“看来性之(何廷仁字)是赞同柳宗元的。”

“是,总不至于现在仍然先杀而后彰,此谓乱也。”

朱厚照露出笑容,“礼之大本,以防乱也。”

像是尤址不读这些书,听到天子和何廷仁的对话实际上已经晕了。

大多数情况下,古代读书人就会如此,只想着靠现代的几个笑话和所谓科学知识就震住他们,这实际上是不太可能发生的。

话说回来,就是林清韵这种为父报仇、杀害朝廷命官的事在唐朝武则天时代发生过。

当时干这事的人叫徐元庆,他杀的人更牛逼,是御史大夫,属于部长级高官。

杀了人以后,他就自首。

这件事引发了‘法律与礼法’的冲突与危机,

按照《礼记》所说:父之仇,弗与共戴天。

就是你和你的杀父仇人都不应该处在一片天空下,这就是不共戴天的由来。

《礼记·檀弓》还记载: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

‘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的意思是如果在大街上遇见仇人,回家拿武器都不用,直接冲上去开干就对了!

那么好了,按照先圣所言,为父报仇就是对的啊。

后来这事闹到武则天那里,她先是同意赦免,但后来又有个叫陈子昂言官,说这样不妥。杀人不偿命,这是坏了律法。

最后定的办法是:杀了他,然后表彰他。

到了柳宗元的时候,他就拿来嘲笑,说表彰和处死怎么能用于一个人身上呢?

诛其可旌,兹谓滥。意思是处死可以表彰的人,这就叫乱杀。

旌其可诛,兹谓僭。意思是表彰应该处死的人,这就是过失。

最后的结果,整个唐代也没把这个事情给闹明白。

这件事,其实更深层的反映了‘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的差异。它的意义实际上也比表面上的要大。不要说唐代了,放到后代,中国人还是会赞同那种杀掉母亲仇人,然后慷慨赴死的汉子。

唐代的儒学也不是很兴盛,到了明代,像何廷仁这样的人马上就会站出来维护礼法这两个字。

换句话说,

朱厚照有理由认为,这就是柳宗元的驳复仇议其实就是人心所向。

他站了起来,负手说:“至正德二十一年,大明算得上四夷宾服,也算得上民安物阜。不过治国之道,不仅在于物质多么丰富,国家与人一样,还是要有一种精神气。礼法,不能忘记。”

何廷仁等三个臣子很少听到皇帝说这样的话,当即大喜,“皇上圣明!”

“礼之大本,以防乱也。”他又呢喃重复了一句,“若是礼法不在,则人心必乱,人心混乱则国家安能四方安稳?传旨。”

这两个字一说,侍从室的人是有膝跳反应的,皇帝大部分都是口语说说,但是他们落笔要成文章。

这个本事可不容易,大多数人别说写别人的意思了,就是写自己的意思,八百字作文也写得跟狗爬似的。

但是何廷仁就有这个本事,

朱厚照说:“大明是以孝治天下,汉民族也是崇尚祖宗礼法的民族,朕为天子,要顺应民心民意、顺应先圣礼法,为倡导、维护、践行传统礼法而制定和实施律法,这才是律法存在的最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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