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八十四章 死刑!又来了一个死刑!(第2/3页)
受害人委托律师席位上,苏白深吸口气。
案件终于进行到受害人委托律师陈述诉讼请求这一步了。
依照着本次庭审的情况来看,这个案件,是对于受害人方有利的。
因为不管是从,事实证据上来讲,是从审判长要求被告人不在陈述的要求上来讲。
都能够看出,在这个案件当中,受害人一方也就是他们一方,占据着巨大的优势。
苏白抬头看着审判长席位,开口:
“好的审判长。”
“我方关于刑事上的诉讼要求是,对于该案件所涉及到人员的刑事责任,要求对其进行从重判处。”
“在民事上的诉讼要求是,在本案当中,谢丽蓉为了谋取刘学伟的财产,联合其他人对于刘学伟进行了杀害。”
“这已经严重违背了婚姻法中关于夫妻两人之间性质的定义。”
“我方要求,解除谢丽蓉作为刘学伟妻子的婚姻关系。”
“同时在财产的分割方面,根据我方调查的证据,在两人作为夫妻关系中,刘学伟和谢丽蓉,一共获得共同财产五十三万六千七百八十四元。”
“其中,有将近四十万元,在谢丽蓉那里。”
“在本案当中,谢丽蓉严重违背了婚姻的事实,不仅仅是出轨。”
“而且在出轨后,面对着刘学伟提出的,要求偿还夫妻共同财产,竟然有着故意伤害,甚至是杀死自己的丈夫的主观行为。”
“这种行为是什么?”
“这种行为已经存在着故意杀人的动机了。”
“从法律上讲,谢丽蓉的这种主观动机,和造成了刘学伟的死亡两者之间有着因果上的关系。”
“从夫妻关系和婚姻关系上来讲。”
“谢丽蓉在婚姻中存在着重大的过错。”
“基于这一点我方要求谢丽蓉净身出户,并且归还夫妻共有财产。”
“另外,对于谢丽蓉和刘学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孩子的情况。”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我方申请由我方受害人当事人的弟弟,刘学志作为主要抚养人。”
“原因如下:”
“第一,谢丽蓉在与刘学伟的婚姻关系当中,存在着重大的过错。”
“第二:根据我方的调查,能够看得出谢丽蓉对于与刘学伟所生的孩子,并不好。”
“这种不好不仅仅指的是生活环境中的不好还有态度以及精神上的不好。”
“作为一个母亲,谢丽蓉完全没有尽到一个做母亲的义务。”
“甚至直接将孩子交由自己的母亲抚养,并且利用孩子来与刘学伟的家人进行财产上的谈判,有想要转移抚养权的主观想法。”
“从这一点上来看,谢丽蓉完全是将孩子当做了一个谋财的手段,当做一个从刘学伟家人那里谋取财产的物品。”
“基于这一点,我方认为谢丽蓉作为母亲,完全不合格。”
“基于以上原因,我方申请判定刘学伟的弟弟刘学志,作为孩子的主要抚养人。”
“……”
苏白的诉讼申请,全部是按照,刘学伟的家人们的委托申请来进行陈述的。
当然,这些诉讼申请,有法律依据。
这个案件,只要谢丽蓉被判了刑,那么作为在婚姻中存在着重大过错方的人员。
是极有可能被判定净身出户,以及剥夺抚养权的问题的。
至于离婚……离婚是肯定要离婚的。
法院的判决,作为司法判决,在某方面远高于行政。
即使是谢丽蓉不被判刑,只要存在着这种主观伤害的动机,那么在司法上也完全有可能判决离婚。
陈述完毕。
苏白微微抬头看向审判台。
审判长席位上,胡玉祥作为本次案件的审判长。
在听完苏白的诉讼请求,微微点点头。